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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中低收入老人傷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要點
民國 100 年 01 月 2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老人福利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事項,提供本市老人服務及福利,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設籍本市之老人,並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或領有榮民院外就養金之榮民符合中低收入資格者。
(二)公費安置於本府委託照顧合約機構符合申請規定之低收入戶老人。
符合前項第二款對象,應由其照顧機構行文檢附相關文件代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但委託收容照顧費用應按日扣除。機構之外籍監護工及現有人員看護者,不予補助。


三、補助項目包括因傷、病住院治療,經醫師診斷書證明須請專人看護者,但不包含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公告之慢性病療養非因急病入院者及入住加護病房、隔離病房期間。


四、請專職人員看護之補助標準:
(一)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一點五倍以下之老人,每人每日最高補助看護費用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中低收入戶二點五倍以下之老人,每人每日最高補助看護費用新臺幣七百五十元。
(三)實際支付費用低於補助標準,以實際支付費用核定補助款。
(四)每人每年最高補助一百二十日。


五、申請本計畫補助應於出院後三個月內檢附下列表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
(一)申請表(附件一)。
(二)申請人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三)列冊低收入戶證明或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
(四)醫院診斷證明書正本,須有醫師證明「須請專人看護」字樣及註明入住加護病房、隔離病房起訖日期。
(五)醫院開具之中低收入老人傷病住院看護證明書(附件二)。
(六)具領人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蓋章證明與正本相符)。
(七)具領人收據二份(附件三)。
(八)由專職人員看護者,須附看護費用收據正本、專業看護人員相關證書、證照影本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簽章證明與正本相符)。
申請人由家人看護者,亦得申請,但不需檢附看護費用收據。
申請人因故無法親自具領補助款者,應另行檢附委託書(附件四)委由代理人具領;代理具領人應以申請人之家屬為優先,里幹事、社工員或與本府簽約之老人福利機構等得代為具領。
申請人死亡且未委託具領補助款者,由法定繼承人具領;法定繼承人有二人以上時,應檢附共同委任切結書(附件五),由受任人具領;如無法定繼承人且未委託具領者,不予發放。


六、申請本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公費安置收容費、特別照顧津貼、身心障礙者傷病住院看護費用、身心障礙者教養費、老人居家服務費等其他看護補助。


七、申請人如有虛偽不實之申請接受補助或重複申請者,本府停止費用補助,並追回已領取費用,如有涉及刑事責任,應移送法辦。如所送資料填報不實、隱匿事實、溢領補助或違反相關法令者,由本府以書面命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於三十日內返還;屆期未返還者,由本府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逐年編列預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