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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年度賸餘款處理原則
民國 101 年 02 月 0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基於總資源有限及各部門資源配置之合理
    性考量,為使臺中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年度賸餘款
    處理有所遵循,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當年度賸餘:指當年度之基金來源收入決算數與基金用途支出數(含
    決算數和保留數)之下列差額:
    1.市款賸餘:指當年度市庫撥補之賸餘款。
    2.中央款賸餘:指當年度中央政府補助款項之賸餘款。
    3.自有財源之賸餘(收支對列):指當年度自有財源之賸餘款。
(二)累積餘額:係指以前年度留存本基金可供運用之賸餘款。


三、當年度賸餘以其來源別區分為自有財源之賸餘、中央款賸餘及市款賸
    餘三種,依下列規定辦理留存或繳回:
    (一)自有財源之賸餘(收支對列):賸餘留存本基金,由學校彈性運用
        。
    (二)中央款賸餘:賸餘依原補助機關規定辦理繳回該機關或留存本基
        金。
    (三)市款賸餘:
    1.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及各級學校當年度市款賸餘,
      屬用人費用、資本門費用及業務費因減班產生之賸餘應繳回市庫。
    2.非屬第三條第三款第一目之當年度市款賸餘留存本基金,由學校及
      教育局彈性運用。


四、業務費因減班產生之賸餘項目,計算如下:
   (一)國小:
    1.基本辦公費:新臺幣六百元/班/月。(乘以實際減班月份)
    2.學生實習實驗費: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班/年。(乘以實際減班月/年
      比例)
    3.校運經費:新臺幣二百四十元/班/年。(乘以實際減班月/年比例)(
      全校班級數二十班以下免扣減)
    4.校舍修繕費:新臺幣六千四百元/班/年。(乘以實際減班月/年比例)
       (全校班級數十班以下免扣減)
    5.社會教育經費: 新臺幣七百元至一千零八十元/班/年。(乘以實際
      減班月份)
  (二)高中、國中:
    1.基本辦公費: 新臺幣六百元/班/月。(乘以實際減班月份)
    2.房屋建築養護費: 新臺幣五千六百元/班/年。(乘以實際減班月/
      年比例)
      除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外,與班級數有關之編列項目,由教育
      局依實際情形逕行核算賸餘款。


五、繳回市庫及支用賸餘款作業如下:
 (一)俟當年度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決算審定完成後,教育局及所屬學
     校應依前二點規定分別計算繳回市庫及留存之金額,報由教育局
     核定後轉送本府備查,並依核定留存之金額結轉累積餘額。
 (二)應繳回市庫之金額以繳回市庫或扣抵未來年度市庫撥補本基金預
     算方式辦理。
 (三)奉核定後留存本基金之金額,供作未來基金用途之財源。


六、學校填報繳回市庫及留存金額之數據正確性,將列為教育局查核
    重點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