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基於總資源有限及各部門資源配置之合理
性考量,為使臺中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年度賸餘款
處理有所遵循,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當年度賸餘:指當年度之基金來源收入決算數與基金用途支出數(含
決算數和保留數)之下列差額:
1.市款賸餘:指當年度市庫撥補之賸餘款。
2.中央款賸餘:指當年度中央政府補助款項之賸餘款。
3.自有財源之賸餘(收支對列):指當年度自有財源之賸餘款。
(二)累積餘額:係指以前年度留存本基金可供運用之賸餘款。
三、當年度賸餘以其來源別區分為自有財源之賸餘、中央款賸餘及市款賸
餘三種,依下列規定辦理留存或繳回:
(一)自有財源之賸餘(收支對列):賸餘留存本基金,由學校彈性運用
。
(二)中央款賸餘:賸餘依原補助機關規定辦理繳回該機關或留存本基
金。
(三)市款賸餘:
1.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及各級學校當年度市款賸餘,
屬用人費用、資本門費用及業務費因減班產生之賸餘應繳回市庫。
2.非屬第三條第三款第一目之當年度市款賸餘留存本基金,由學校及
教育局彈性運用。
四、業務費因減班產生之賸餘項目,計算如下:
(一)國小:
1.基本辦公費:新臺幣六百元/班/月。(乘以實際減班月份)
2.學生實習實驗費: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班/年。(乘以實際減班月/年
比例)
3.校運經費:新臺幣二百四十元/班/年。(乘以實際減班月/年比例)(
全校班級數二十班以下免扣減)
4.校舍修繕費:新臺幣六千四百元/班/年。(乘以實際減班月/年比例)
(全校班級數十班以下免扣減)
5.社會教育經費: 新臺幣七百元至一千零八十元/班/年。(乘以實際
減班月份)
(二)高中、國中:
1.基本辦公費: 新臺幣六百元/班/月。(乘以實際減班月份)
2.房屋建築養護費: 新臺幣五千六百元/班/年。(乘以實際減班月/
年比例)
除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外,與班級數有關之編列項目,由教育
局依實際情形逕行核算賸餘款。
五、繳回市庫及支用賸餘款作業如下:
(一)俟當年度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決算審定完成後,教育局及所屬學
校應依前二點規定分別計算繳回市庫及留存之金額,報由教育局
核定後轉送本府備查,並依核定留存之金額結轉累積餘額。
(二)應繳回市庫之金額以繳回市庫或扣抵未來年度市庫撥補本基金預
算方式辦理。
(三)奉核定後留存本基金之金額,供作未來基金用途之財源。
六、學校填報繳回市庫及留存金額之數據正確性,將列為教育局查核
重點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