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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0 年 06 月 0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推展家庭教育,特依家庭教育法第六條規定,設置臺中市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有關家庭教育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協調、督導及考核有關機關、團體推展家庭教育之事項。
 (三)研訂實施家庭教育措施之發展方向。
 (四)提供家庭教育推展策略、方案、計畫等事項之意見。
 (五)提供家庭教育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
 (六)提供推展家庭教育機構提高服務效能事項之意見。
 (七)其他有關推展家庭教育之諮詢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教育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教育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由本府就具下列資格之一者遴聘之:
 (一)推展家庭教育團體代表二人至四人。
 (二)教育、心理、法律、輔導、社會等家庭教育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二人至四人。
 (三)本府民政局、教育局、社會局代表三人。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委員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並視實際需要召開臨時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未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六、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行之,可否同數由主席裁決之。


七、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家庭教育中心業務主管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本委員會幕僚業務,並置幹事一人至三人,均由本府相關單位(機關)派員兼任。


八、本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但代表機關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九、本委員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