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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低碳城市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1 年 03 月 2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各項減碳政策,特設臺中市政府
    低碳城市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減碳之願景目標與策略之審議。
(二)各機關減碳相關事務協調、整合。
(三)各機關推動減碳相關工作督導。
(四)配合中央部會節能減碳政策推動並協調相關執行事項。
(五)研訂減碳家園建構相關補助或獎勵辦法。
 (六) 其他有關低碳城市建構事項之審議及推動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一人為副
    召集人,由副市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本府民政局局長。
   (二)本府財政局局長。
   (三)本府經濟發展局局長。
   (四)本府教育局局長。
   (五)本府建設局局長。
   (六)本府交通局局長。
   (七)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
   (八)本府農業局局長。
   (九)本府水利局局長。
   (十)本府觀光旅遊局局長。
   (十一)本府文化局局長。
   (十二)本府新聞局局長。
   (十三)本府秘書處處長。
   (十四)本府法制局局長。
   (十五)本府主計處處長。
   (十六)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七)本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八)本府客家事務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九)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
   (二十)本府人事處處長。
   (二十一)本府地政局局長。


四、本小組為研商及推動各項低碳策略之執行及審議督導各機關執行成效
    ,得設諮詢小組,諮詢小組成員由召集人遴聘專家學者九人至十五人
    組成,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任期兩年,期滿得續聘之,均為無給職
    。


五、本小組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召集人召集
    並為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不克
    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前項會議得邀請有關機關派員或諮詢小組成員列席。


六、本小組會議時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始得為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七、本小組下設低碳城市推動辦公室(以下簡稱本辦公室),辦理低碳業
    務推動。
    本辦公室置主任一人,由本小組副召集人兼任,負責統籌本市低碳城
    市建構計畫之推動與執行;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參事、顧問或技監
    兼任,協助推動執行相關業務及本小組幕僚作業;其餘人員組長五人
    及組員五至十七人,由召集人就相關局處派(聘)兼任之。


八、本辦公室下設綜合規劃與秘書組、教育宣導與推廣組、經濟發展與農業
    組、都市發展與建設組及運輸交通與觀光組,各組分置組長一人,組長
    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教育局、經濟發展局、都市發展局及交通局之副局
    長或主任秘書兼任;並得分置副組長一人至五人,由本府研考會、秘書
    處、衛生局、新聞局、農業局、建設局、水利局、觀光旅遊局、都市發
    展局、民政局、地政局及文化局遴派簡任官兼任;本辦公室另置秘書一
    名,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技正、秘書或專員兼任,負責審閱本辦公室各組
    公文;各組組員十七名由相關局處派員兼任,並常駐本辦公室。
        前項各組負責業務內容如下:
(一)綜合規劃與秘書組:統籌辦理「零廢棄物或減量、回收、再利用旗艦
      計畫」、「低碳綠生活實踐計畫」等各項推動措施成果彙整、減量成
      效及資料稽核審查,並評估本市溫室氣體盤查及減量績效驗證工作,
      辦理本府低碳城市推動策略執行績效評估作業及對應行政院環境保護
      署溫室氣體減量管理辦公室及生態社區推動方案室之聯繫窗口。
(二)教育宣導與推廣組:統籌辦理本市低碳及永續發展教育政策評估、宣
      導及研究,參與各項國際城市交流、研討、論壇及成果發表。
(三)經濟發展與農業組:統籌辦理「風光互補綠能城區營造計畫」等各項
      推動措施成果彙整、減量成效及資料稽核審查,評估本市各產業發展
      之低碳相關政策、方案,扶植並引進低碳產業等工作。
(四)都市發展與建設組:統籌辦理「水湳低碳經貿園區旗艦計畫」等各項
      推動措施成果彙整、減量成效及資料稽核審查,評估本市區域開發或
      都市建設納入低碳理念、方案擬定及後續工作之推動。
(五)運輸交通與觀光組:統籌辦理「智慧型交通運輸系統旗艦計畫」、「
      低耗能旅遊行動旗艦計畫」等各項推動措施成果彙整、減量成效及資
      料稽核審查,評估本市綠能交通、低碳旅遊等政策及推廣低耗能大眾
      運輸系統。


九、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小組及本辦公室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一、本小組決議事項推動所需經費,由各機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