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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市政大樓會議室使用管理要點
民國 100 年 02 月 1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充分運用市政大樓各會議室,並妥善管理維護,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會議室,指本府市政大樓A棟三樓三○一會議室、B棟三樓三○二會議室及三○三會議室、A棟四樓四○一會議室、集會堂,A棟六樓六○一會議室、B棟八樓八○一會議室、A棟九樓市政會議室及市政簡報室、A棟十樓一○○一會議室,及未來建置供各機關申借之公用會議場所。

三、會議室之管理機關為本府秘書處。

四、會議室除經本府專案核准者外,以提供本府各機關召開會議、研討會、講習或其他經核准之聚會。

五、各機關申請會議室,應利用本府會議室借用系統進行登錄借用,並採先登記先使用之原則辦理。但遇特殊情形,本府秘書處得於各機關登錄使用日一日前註銷並優先調用。

六、登錄借用時間後,應按登錄時間如期使用會議室,如有異動或取消情形者,應隨時更正。


七、借用機關使用會議室前,應知會管理單位所須使用之設備並愛惜公物,使用後應立即回復原狀及清潔場地。


八、為提昇會議室使用率及維護會議室使用秩序,本府秘書處將不定期對市政大樓會議室實施使用現況抽查,如有違反前二點之規定或其他有違公平使用原則者,由人事單位依規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