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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07:4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免書證免謄本便民服務系統使用者注意事項
民國 102 年 04 月 2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及說明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公務機關使用戶政、地政及稅籍查驗需
求,發揮資訊資源共享之效益,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一)本系統所使用之查驗資料為本府地政局及民政局之資料庫,但與各地
    政事務所及戶政事務所之資料並未同步,約有一日之落差。稅籍資料
    為地方稅務局提供,每月更新一次。
(二)使用本系統須申請自然人憑證,讀卡機請本府各機關(單位)自備。
(三)本系統僅供查驗作業使用。


二、帳號及權限管理
(一)本系統登入採雙重控管,第一層應有自然人憑證,第二層應有合法
    使用帳號,二層均檢核通過後始可登入系統。
(二)各機關(單位)管理者新增或異動時應填寫「單位管理者申請表單」
    (詳後附表一)後送交本府資訊中心申請設定帳號及權限,一般使用者
    新增或異動時應填寫「一般使用者申請表單」(詳後附表二),送交各
    機關(單位)管理者申請設定帳號及權限,各機關(單位)管理者應
    保留一般使用者申請表單至少一年,以供本府主管機關稽核使用。


三、一般使用者之管理
(一)應用本系統之機關(單位),應設專人(即申請單位管理者)負責管
    理,設有資訊單位(人員)之機關由資訊人員擔任,並建立、保管、
    更新使用者名冊。
(二)機關(單位)使用者調、離職或退休,應依規辦理異動或註銷使用權
    限。
(三)各機關(單位)管理者其職務有異動時,應將所負責保管之相關使用
    者名冊及查詢紀錄文件資料列冊移交,併同新管理者申請表單依規定
    向本府資訊中心申請異動。


四、注意事項
(一)各機關(單位)業務承辦人因公務需要使用本系統查驗,已有法源依據
    依法已授與業務承辦人查詢權力者,不須經民眾授權即可查詢資料,
    但查詢時仍需輸入公文文號或查詢原因。
(二)依本注意事項所提供之戶政、地政及稅籍資訊應僅供公務使用,不得
    任意提供私人用途使用,並應注意相關保密規定。


五、稽核與獎懲作業
(一)系統針對查驗出之資料作紀錄並將登錄者一併作紀錄,產製出之資料
    畫面採PDF格式,不可篡改;列印出之報表附有浮水印,電子簽章及
    時間戳;各機關(單位)應保留查詢之申請或公文書表至少一年,以
    供本府主管機關稽核使用。
(二)各機關(單位)管理者每月應列印使用者相關查詢紀錄裝訂成冊,逐
    級呈核單位主管,並由管理者或機關首長指定人員辦理內部檢(稽)核
    (詳後附表三-每月檢核表),同時供本府主管機關稽核時參考。如
    有異常者,應會同政風單位查明處理。
(三)本府主管機關每年將不定期配合抽查各機關(單位)業務查詢之申請
    或公文書表與系統查驗紀錄進行稽核,經查使用系統未符合上開第四
    條注意事項規定者,其查詢紀錄將送請該機關(單位)查處。
(四)使用者未依本管理規定使用本系統,經三次通知未改善者,移請該機
    關(單位)辦理懲處。
(五)各機關(單位)管理者應確實執行本注意事項,管理績效良好者,移
    請該機關(單位)辦理敘獎。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