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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及說明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公務機關使用戶政、地政及稅籍查
驗需求,發揮資訊資源共享之效益,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一)本系統所使用之查驗資料為本府地政局及民政局之資料庫,但與各地
政事務所及戶政事務所之資料並未同步,約有一日之落差。稅籍資料
為地方稅務局提供,每月更新一次。
(二)使用本系統須申請自然人憑證,讀卡機請本府各機關(單位)自備。
(三)本系統僅供查驗作業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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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帳號及權限管理
(一)本系統登入採雙重控管,第一層應有自然人憑證,第二層應有合法使
用帳號,二層均檢核通過後始可登入系統。
(二)各機關(單位)管理者新增或異動時應填寫「單位管理者申請表單」(
詳後附表一)後送交本府資訊中心申請設定帳號及權限,一般使用者
新增或異動時應填寫「一般使用者申請表單」(詳後附表二),送交各
機關(單位)管理者申請設定帳號及權限,各機關(單位)管理者應
保留一般使用者申請表單至少一年,以供本府主管機關稽核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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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般使用者之管理
(一)應用本系統之機關(單位),應設專人(即申請單位管理者)負責管
理,設有資訊單位(人員)之機關由資訊人員擔任,並建立、保管、
更新使用者名冊。
(二)機關(單位)使用者調、離職或退休,應依規辦理異動或註銷使用權
限。
(三)各機關(單位)管理者其職務有異動時,應將所負責保管之相關使用
者名冊及查詢紀錄文件資料列冊移交,併同新管理者申請表單依規定
向本府資訊中心申請異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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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注意事項
(一)各機關(單位)業務承辦人因公務需要使用本系統查驗,已有法源依據
依法已授與業務承辦人查詢權力者,不須經民眾授權即可查詢資料,
但查詢時仍需輸入公文文號或查詢原因。
(二)依本注意事項所提供之戶政、地政及稅籍資訊應僅供公務使用,不得
任意提供私人用途使用,並應注意相關保密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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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稽核與獎懲作業
(一)系統針對查驗出之資料作紀錄並將登錄者一併作紀錄,產製出之資料
畫面採PDF格式,不可篡改;列印出之報表附有浮水印,電子簽章及
時間戳;各機關(單位)應保留查詢之申請或公文書表至少一年,以
供本府主管機關稽核使用。
(二)各機關(單位)管理者每月應列印使用者相關查詢紀錄裝訂成冊,逐
級呈核單位主管,並由管理者或機關首長指定人員辦理內部檢(稽)核
(詳後附表三-每月檢核表),同時供本府主管機關稽核時參考。如
有異常者,應會同政風單位查明處理。
(三)本府主管機關每年將不定期配合抽查各機關(單位)業務查詢之申請
或公文書表與系統查驗紀錄進行稽核,經查使用系統未符合上開第四
條注意事項規定者,其查詢紀錄將送請該機關(單位)查處。
(四)使用者未依本管理規定使用本系統,經三次通知未改善者,移請該機
關(單位)辦理懲處。
(五)各機關(單位)管理者應確實執行本注意事項,管理績效良好者,移
請該機關(單位)辦理敘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