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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06:3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免書證免謄本便民服務系統使用者注意事項
民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公務機關使用戶政、地政及稅籍查驗需求,發揮資訊資源共享之效益,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系統所使用之查驗資料為本府地政局及民政局之資料庫,但與各地政事務所及戶政事務所之資料並未同步,約有一日之落差。

三、本系統僅供查驗作業使用。

四、本系統登入採雙重控管,第一層應有自然人憑證,第二層應有合法使用帳號,二層均檢核通過後始可登入系統。

五、申請使用者應填列申請表(如附表),完成申請程序送交各機關(單位)資訊系統管理人員設定權限,並於每月三十日前將申請表影本陳報本府資訊中心。

六、系統針對查驗出之資料作紀錄並將登錄者一併作紀錄,產製出之資料畫面採PDF格式,不可篡改;列印出之報表附有浮水印,電子簽章及時間戳;每星期列印「紀錄查詢表」供各機關(單位)主管稽核使用。

七、各機關(單位)業務承辦人因公務需要使用本系統查驗,已有法源依據者,依法已授與業務承辦人查詢權力,不須經民眾授權即可查詢資料,但查詢時仍需輸入公文文號或查詢原因。

八、使用本系統須申請自然人憑證,讀卡機請本府各機關(單位)關自備。

九、依本注意事項所提供之戶政、地政及稅籍資訊應僅供公務使用,不得任意提供私人用途使用,並應注意個人隱私權保密。業務承辦人將資料移至其他業務用途,應經申請人切結書切結同意,避免觸犯個人資料機密保護法。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