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觀光遊樂業籌設、變更申請案,依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設置觀光遊樂業籌設申請案件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 觀光遊樂業籌設申請之審查事項。
(二) 觀光遊樂業變更申請之審查事項。
(三) 觀光遊樂業籌設之輔導、諮詢協調事項。
三、 本小組置委員十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指派人員兼任之,本小組除召集人外,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派(聘)任之。
(一) 本府經濟發展局、都市發展局、地政局、觀光旅遊局、消防局、衛生局及環境保護局等機關首長及個案所在地區公所主管觀光遊樂業之相關單位主管七人至九人。
(二) 具有產業分析、經營管理及財務管理等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二人至七人。
前項委員名額分配,其中專家、學者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
分之一。
四、 本小組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但代表業務主管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五、 專家、學者委員,續聘以二次為限,且每次改聘不得超過該等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必要時,得視個案性質,指派具有專家、學者身分之委員擔任專案小組召集人,由本小組成員五人組成專案小組。
六、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觀光旅遊局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辦理本小組有關事務。另所需工作人員,由本府承辦有關業務人員兼任之。
七、 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八、 本小組委員對審查之議案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情形,應自行迴避,如應迴避之委員逾二人以上,本小組會議則改採多數決作成結論。
九、 本小組為審查觀光遊樂業籌設、變更有關事項,得推派委員或由召集人指派人員實地調查。
十、 本小組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前項會議或專案小組會議、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十一、本小組之決議事項,應依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規定程序辦理。
十二、本小組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