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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觀光遊樂業籌設、變更申請案,依
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設置觀光遊樂業籌設申請案件
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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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觀光遊樂業籌設申請之審查事項。
(二)觀光遊樂業變更申請之審查事項。
(三) 觀光遊樂業籌設之輔導、諮詢協調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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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派本府參議以上或臺中市政府觀光旅
遊局(以下簡稱觀旅局)局長兼任之,除召集人外,置委員九人至十五
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二)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三)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
(四) 觀旅局。
(五) 臺中市政府消防局。
(六)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
(七)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八) 臺中市政府農業局。
(九) 臺中市政府水利局。
(十) 相關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九款人員,由該機關指派科長以上人員兼任之,如因
故不能出席,得指派相同層級之人員替代之。
第一項第十款人員,不得為本府及所屬機關現職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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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於受理申請案件後成立,並隨案件終結而解散。
委員單一性別比例應不低於委員人數三分之一,並應於成立後公開委
員名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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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召集人或委員出缺時,應予補派(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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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行政業務由觀旅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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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
議時,由代表觀旅局之委員代為主持,並仍有投票表決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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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辭職或予以解聘:
(一)就申請案件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
屬之利益。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案件之廠商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
有僱傭、承攬、委任或代理關係。
(三)本人或本小組決議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
(四)有其他情形足使申請案件之廠商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
,經申請案件之廠商以書面敘明理由,向觀旅局提出,經本小
組作成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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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為審查申請案件相關事項,得由召集人指派委員成立專案小組
實地調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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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小組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行之。
前項出席委員中,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出席人數三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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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小組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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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小組所需經費,由觀旅局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