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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保母托育制度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0 年 02 月 2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建構及管理保母托育制度,依內政部
    建構友善托育環境之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特設置保母
    托育制度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分區訂定年度居家式保母人員收費上限、收退費標準、調漲幅度限制與
     托嬰中心服務收退費標準、保母人員待遇標準、管理督導機制之事項。
 (二)本市保母托育管理制度之推動與運作事項。
 (三)研議本市保母托育相關措施之規劃與推動事項。
 (四)其他促進保母托育管理之相關事項。


三、本委員會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局長兼任之;
    其餘委員,由本局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幼保、幼教、兒童福利、社會工作、法律等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二人至
     三人。
 (二)本市轄區內社區保母系統、托嬰中心代表一人至三人。
 (三)本市轄區內家長或勞工或婦女等團體代表二人至三人。
 (四)本市轄區內保母代表二人至三人。
 (五)本府社會局、衛生局、勞工局、主計處、消費者保護官及本局附屬機關
     代表三人至四人。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機關團體代表職務調動或辭職
    者得隨時改聘(派);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婦女及兒少福利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
    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幹事及助理幹事一人至二人,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
    督,辦本委員會之事務。
    前項人員,均由本局現職人員派兼之。


五、本委員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擔任
    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出席委員一人代理主席。並應有委
    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說
    明。


六、本委員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外聘委員本得依相關規定請領出
    席費等費用。


七、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中央核定補助或本局編列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