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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保母托育制度管理委員會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2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中市社婦字第1020027663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社會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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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建構及管理臺中市(以下簡稱
    本市)居家式及托嬰中心托育制度,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
    法第二十五條與行政院核定建構友善托育環境之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
    費用補助實施計畫,特設置保母托育制度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
    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管理、監督與輔導本市居家式與托嬰中心托育服務。
   (二)協調、研究、審議及諮詢居家式與托嬰中心托育服務、收退費、
         人員薪資、監督考核等相關事宜。
   (三)研議本市居家式與托嬰中心托育相關措施之規劃與推動事宜。
   (四)研議其他促進居家式與托嬰中心托育服務之相關事宜。
三、本委員會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局長兼任
    之;其餘委員,由本局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專家學者:幼兒保育、幼兒教育、兒童福利、社會工作、法律、護
      理等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三至四人。
(二)居家托育員代表:本市轄區內社區保母系統保母代表一至二人。
(三)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代表:本市或全國性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代表
      一至二人。
(四)家長團體代表:本市家長團體代表一至二人。
(五)婦女團體代表:本市或全國性婦女團體代表一至二人。
(六)勞工團體代表:本市勞工團體代表一人。
(七)內聘委員:本局、衛生局、勞工局、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室與相關
      局處代表三至四人。
    前項委員單一性別比例應不低於成員人數三分之一,委員任期為二年
    ,期滿得續聘(派)之。機關團體代表職務調動或辭職者得隨時改聘
  (派);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委員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不受前述規定另行召開會
    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或出
    席委員互選一人代理主席。。
    本委員會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得邀請相關機關或
    人員列席說明。
五、本委員會為審議不適任保母之處理機制,得由三至六名委員出席,並
    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或出席委
    員互選一人代理主席。
六、本委員會對外行文,以本局名義行之。

七、本委員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外聘委員本得依相關規定請領
    出席費、交通費等費用。
八、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中央核定補助或本局編列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