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為加強服務山城區域
之民眾,促進地方均衡發展,設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山城服務
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俾整合本局所屬各科業務,以在地服
務精神提供各該地區民眾便捷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山城區域,係指本市豐原區、神岡區、石岡區、東勢
區、新社區、后里區、潭子區及和平區等八個行政區。
三、
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
辦理下列在地服務業務:
1.
廣告物許可及管理業務
2.
昇降設備及機械遊樂設施管理業務
3.
公共建築物無礙設施管理業務
4.
危險房屋查處業務
5.
舊有合法房屋認定業務
6.
建築物公共安全及違規使用查處業務
7.
各項住宅補貼業務
8.
公寓大廈事務及糾紛處理業務
(二)
辦理下列區域發展業務:
1.
國土規劃及區域計畫研訂與審議
2.
區域及都會環境規劃之研究、調查與分析
3.
專案計畫研訂與執行
4.
先導性開發建設計畫
(三)提供都發局業務相關資訊、諮詢、服務及輔導事項,並接受民眾之
陳情及建議事項。
(四)其他因應在地服務之需要,視都發局員額編制與業務性質,得增設必
要之服務項目。
四、
本中心置執行長一人及副執行長一至二人,由局長指派科長以上人
員兼任執行長、正工程司(專員)以上人員兼任副執行長,負責指揮
、督導本中心各項所屬業務。
五、
本中心所需業務工作人員,由都發局原有編制(組)人員兼任之,
必要時得視實際業務需要,相互調配支援,其組成人員如下:
(一)
在地服務業務,由都發局下列單位人員派兼之:
1.
廣告物管理科
2.
使用管理科
3.
住宅管理科
4.
其他相關科(室)
(二)
區域發展業務由都發局綜合企劃科人員派兼之。
六、
本中心屬任務編組,其兼任人員為無給職。
七、
本中心之設備、裝修費、業務費、事務費及相關經費,由原有預算
支應並由派駐單位共同分攤;其餘各派駐單位之人事費、業務費、
事務費及相關經費,循原預算程序辦理。
八、
本中心各派駐單位依據其組織及業務法令行使職權,並以機關名義
對外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