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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山城服務中心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08 月 2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為加強服務山城區域
     之民眾,促進地方均衡發展,設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山城服務
     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俾整合本局所屬各科業務,以在地服
     務精神提供各該地區民眾便捷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山城區域,係指本市豐原區、神岡區、石岡區、東勢
     區、新社區、后里區、潭子區及和平區等八個行政區。


三、 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 辦理下列在地服務業務:
1. 廣告物許可及管理業務
2. 昇降設備及機械遊樂設施管理業務
3. 公共建築物無礙設施管理業務
4. 危險房屋查處業務
5. 舊有合法房屋認定業務
6. 建築物公共安全及違規使用查處業務
7. 各項住宅補貼業務
8. 公寓大廈事務及糾紛處理業務
(二) 辦理下列區域發展業務:
1. 國土規劃及區域計畫研訂與審議
2. 區域及都會環境規劃之研究、調查與分析
3. 專案計畫研訂與執行
4. 先導性開發建設計畫
(三)提供都發局業務相關資訊、諮詢、服務及輔導事項,並接受民眾之
      陳情及建議事項。
(四)其他因應在地服務之需要,視都發局員額編制與業務性質,得增設必
      要之服務項目。


四、 本中心置執行長一人及副執行長一至二人,由局長指派科長以上人
     員兼任執行長、正工程司(專員)以上人員兼任副執行長,負責指揮
     、督導本中心各項所屬業務。


五、 本中心所需業務工作人員,由都發局原有編制(組)人員兼任之,
     必要時得視實際業務需要,相互調配支援,其組成人員如下:
(一) 在地服務業務,由都發局下列單位人員派兼之:
1. 廣告物管理科
2. 使用管理科
3. 住宅管理科
4. 其他相關科(室)
(二) 區域發展業務由都發局綜合企劃科人員派兼之。


六、 本中心屬任務編組,其兼任人員為無給職。

七、 本中心之設備、裝修費、業務費、事務費及相關經費,由原有預算
     支應並由派駐單位共同分攤;其餘各派駐單位之人事費、業務費、
     事務費及相關經費,循原預算程序辦理。


八、 本中心各派駐單位依據其組織及業務法令行使職權,並以機關名義
     對外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