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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為加強服務山城區域及全
市之民眾,促進地方均衡發展,設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山城服務中
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俾整合所屬各科業務,以在地服務精神提供
各該地區民眾便捷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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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山城區域,係指本市豐原區、神岡區、石岡區、東勢區、
新社區、后里區、潭子區、大雅區及和平區等九個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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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辦理下列建築管理在地服務業務
1.受理全市二十九區業務:
(1)建造執照審查核發業務
(2)建造執照開工申報業務
(3)建造執照施工勘驗申報業務
(4)使用執照審查核發業務
(5)室內裝修許可審查核發業務
2.受理山城區域業務:
(1)變更使用執照審查核發業務
(2)廣告物許可及管理業務
(3)昇降設備及機械遊樂設施管理業務
(4)公共建築物無礙設施管理業務
(5)危險房屋查處業務
(6)舊有合法房屋認定業務
(7)建築物公共安全及違規使用查處業務
(8)各項住宅補貼業務
(9)公寓大廈事務及糾紛處理業務
(10)違章建築查報處理業務
(二)辦理下列區域及城鄉發展業務
1.辦理全市區域發展業務:
(1)國土規劃及區域計畫研訂與審議
(2)區域及都會環境規劃之研究、調查與分析
(3)專案計畫研訂與執行
(4)先導性開發建設計畫
(5)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業務
2.辦理山城區域建築線核發業務
3.辦理山城區域城鄉發展業務:
(1)已發布都市計畫之解釋及查復
(2)農業區及工業區容許使用與容積移轉申請業務
(3)都市計畫執行業務
4.辦理山城區域城鄉風貌及社區規劃業務
(三)提供都發局業務相關資訊、諮詢、服務及輔導事項,並接受民眾之陳情
及建議事項。
(四)其他因應在地服務之需要,視都發局員額編制與業務性質,得增設必要
之服務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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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中心辦理第三點各項業務之分層負責決行程序,得隨時依據山城服務
中心人員配置與業務案量現況,遵照本府核定之(都發局分層負責明細
表乙表)於備考欄內加註說明,以利決行各項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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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中心置執行長一人及副執行長一至二人,由局長指派正工程司以上人
員兼任執行長、副執行長,負責指揮、督導本中心各項所屬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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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中心所需業務工作人員,由都發局原有編制(組)人員兼任之,必要
時得視實際業務需要,相互調配支援,其組成人員如下:
(一)在地服務業務,由都發局下列單位人員派兼之:
1.建造管理科
2.營造施工科
3.廣告物管理科
4.使用管理科
5.住宅管理科
6.都市修復工程科
7.其他相關科(室)
(二)區域及城鄉發展業務由都發局綜合企劃科及城鄉計畫科人員派兼之。
(三)城鄉風貌及社區規劃業務由都市設計科人員派兼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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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中心屬任務編組,其兼任人員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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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中心之設備、裝修費、業務費、事務費及相關經費,由原有預算支應
並由派駐單位共同分攤;其餘各派駐單位之人事費、業務費、事務費及
相關經費,循原預算程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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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中心各派駐單位依據其組織及業務法令行使職權,並以機關名義對外
行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