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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獎勵補助消費者保護團體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08 月 1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與消費者保護團體合作,提升臺
中市(以下簡稱本市)消費者保護工作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執行機關,為本府所屬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稱消費者
保護團體,為依法登記設立,並經消費者保護團體主管機關認定者。


三、消費者保護團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執行機關或本府法制局得簽
陳本府核可後,頒發獎狀或獎牌予以獎勵:
(一)辦理本市消費者保護工作,有具體優良事蹟者。
(二)協助本府辦理消費者保護工作,成效顯著有具體貢獻者。
(三)辦理本市消費者保護教育訓練宣導每年達三千人次,對消費者權益
      保護之促進有貢獻者。


四、消費者保護團體符合前點各款規定者,得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申請獎勵:
(一)申請書正本。
(二)主管機關核發之設立許可證書影本。
(三)符合前點各款事由之證明文件影本。
前項申請文件未完備者,應於接獲通知後七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補正
不全或無法補正者,不予受理。


五、消費者保護團體有下列各款條件之一者,得以書面向本府申請補助款:
(一)協助本市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條或第五十三條規定提起消
      費訴訟。
(二)與執行機關或本府法制局合辦消費者保護教育宣導活動或共同編印
      消費者保護教育文宣或書刊。
(三)以本市消費者或企業經營者為對象,辦理消費者保護教育或宣導計畫。
(四)辦理商品或服務之調查、檢驗、檢測並發布相關消費資訊之活動。
前項第一款補助,得按審級逐次補助。
消費者保護團體以第一項第一款事由申請補助款或曾協助消費者團體訴訟
者,得列為優先補助對象。
第一項補助金額,應視計畫或活動內容及年度申請案件數與預算狀況核給之。
同一年度核給同一消費者保護團體累計補助金額最高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六、消費者保護團體依前點規定申請補助款時,應以書面向本府提出申請,
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正本。
(二)主管機關核發之設立許可證書影本。
(三)依前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補助者,應載明訴訟原因;依前點第
      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申請補助者,應提出計畫書。
(四)經費概算及來源,並載明其他機關之補助金額。
前項申請文件未完備者,應於接獲通知後七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補正
不全或無法補正者,不予受理。


七、消費者保護團體申請補助款案件,由本府法制局受理提報消費者保護
委員會審議通過,並陳報本府核准後補助之。
本府應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者,並將核准補助之對象及金額公告於
網站。


八、消費者保護團體於接獲本府通知核准補助款後,應依計畫或活動內容
確實執行,並於執行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開立領據函送本府請
撥款項。
(一)依第五點第一項第一款申請補助款者,應提出判決書影本;於訴訟
      上和解者應檢附和解筆錄影本。
(二)依第五點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申請補助款者,應提出成果報告(
      含活動照片或相關資料)。
(三)實支經費結算表及各機關補助金額。


九、受補助之消費者保護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視情節輕重解除
或終止對該團體全部或一部之補助,並得對該消費者保護團體停止一年至
五年之補助: 
(一)檢送之資料有隱匿、虛偽情事者。
(二)申請補助案件未依計畫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執行者。
(三)未經本府同意擅自變更計畫者。
消費者保護團體經通知繳回補助款,如逾期未繳回時,應逕行移送強制執行。


十、受補助之消費者保護團體就同一事件如接受二個機關以上經費補助,
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者,應依該規定辦理。


十一、本要點獎狀、獎牌及補助款所需經費,由本府法制局年度預算支應之。

十二、本要點申請獎勵及補助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法制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