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本市觀光發展,鼓勵
民間團體行銷在地觀光資源、活絡觀光產業及推動觀光活動產品化、
國際化,吸引各地旅客來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旅遊,特訂定本作業
規範。
二、補助對象:
(一)於本市轄內,經政府合法立案,辦理觀光行銷推廣活動之法人團體。
(二)於本市轄內,設有觀光、休閒、旅遊相關系(科、所)或舉辦觀光行
銷推廣活動之學校。
(三)配合補助機關或中央政府各機關推動觀光政策之團體、學校。
(四)依法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同業公會、或申請補助之計畫具公益性
質之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體。
三、補助標準:
(一)補助經費不得對個人舉辦活動之贊助,或以定額分配方式辦理。
(二)對於同一民間團體之補助金額,原則上每一年度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
元。
(三)對於下列民間團體之補助不適用前款之規定,惟補助金額不得逾計畫
總金額百分之五十。
1、依法令規定接受各機關委託、協助或代辦業務之民間團體。
2、依法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工會(包括總工會、職業工會)、農會
、漁會、水利會、同業公會、體育會(含單項運動委員會)或申請補
助之計畫具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體。
3、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補助計畫所補助之民間團體。
四、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一)舉辦觀光節慶或彰顯地方特色之觀光行銷或產業發展之活動。
(二)舉辦觀光相關展覽、訓練、研習、研討會、推廣會等。
(三)出版對提昇觀光景點宣傳或對於觀光從業人員專業能力有益之觀光
相關刊物。
(四)補助經費以辦理活動所需經常性經費支出為主,不得採購固定資產
及設備等資本門支出。
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前,檢附下列文件
向本局提出申請,經本局審核後,始得補助經費。
(一)申請書。
(二)申請補助計畫書,並敘明經費內容;若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
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
金額,送各機關審核。
(三)前項計畫至少應列明下列事項:
1、活動或計畫名稱。
2、活動或計畫宗旨、目標。
3、辦理時間及地點。
4、主辦單位;有協辦單位時,應一併列明。
5、補助事項之詳細內容。
6、計畫主要工作人員及分工。
7、預期成果。
8、經費概算表(含經費來源、經費支用項目及其金額、自籌款金額、向
本局及其他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四)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證明文件。
(五)其他經本局指定之相關文件。
六、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經提出申請後,由本局業務承辦單位就所提出申請計畫內容、對象
,依本作業規範規定之用途、對象或中央補助款計畫進行審查。
(二)業務單位應審查計畫內容完整性、可行性、經費編列之合理性、申
請補助事由或項目之妥適性、對觀光發展之效益、最近3年接受補
助機關補助辦理補助事項之成效及核銷情形等審查項目,並以符合
公平、公正及合理性原則,經簽奉核定後,始得辦理後續作業程序
。
(三)申請方式或要件未完備者,經通知後應於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
、補正不全或無法補正者,不予補助。
(四)業務單位對於核准補助案件,應以公文通知申請單位核准補助金額
及相關規定。
(五)經本局同意補助之案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況,原核
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進度
時,受補助單位應詳述理由,報本局核准後,始得辦理,惟以乙次
為限。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申請單位以同一活動之相同項目重複向本局或其他機關申請補助經
費,原核定之補助失其效力,如補助款已撥款者,本局將要求改正
並追回該補助款項。
(三)受補助單位於計畫完成後一個月內,應檢附原執行計畫(含經費概
算表)、支用明細表、總經費分攤表(含接受本局補助經費、接受
其他機關經費及自籌經費比例)、著作權授權書及成果報告書一式
二份,送本局審查辦理撥款,惟計畫結束日在十二月一日以後者,
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前辦理完成。
(四)計畫或活動如因故規模縮減致經費支出減少,應按補助比例繳回經
費差額。
(五)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如有賸餘,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六)接受補助計畫因故無法繼續執行時,受補助單位應以書面向各補助
機關說明原因,倘已請領之款項,未執行部分應予繳回。
(七)受補助單位接受補助經費倘產生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者,應於計畫
書中敘明處理方式。
(八)本局依本作業規範辦理之當年度補助情形,應於本局網站公告。
(九)受補助款項,應專款專用,如為全部補助者,應如期編具會計報告
或收支清單,連同原始憑證,送由本局核轉審計機關審核,並得派
員抽查之;如為部份補助者,得由本局先憑領據列報,審計機關於
必要時派員抽查之;另補助款倘涉及個人所得者,受補助單位應依
規扣繳所得稅。
八、督導及考核
各項補助案之執行及成果效益,得列入本局年度考核項目。受補助
單位,依本作業規定期間內如有延遲經費核銷,或成果資料內容不
實等情事時,應列入記錄,以作為日後補助審核之參據。
九、申請單位具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追回原核
准補助額度之部份或全部,並視情節輕重,停止單位之補助一至五
年或作為次年度補助額度之依據,申請補助單位不得異議。
(一)檢送之申請資料有虛偽不實情事者。
(二)拒絕接受查核或評鑑或辦理績效不彰者。
(三)違反法令或本局其他相關規定者。
(四)對補助款之運用如發現成效不佳或未依核定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
等情事,應繳回不實部份之補助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