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市地重劃業務,應設市地重劃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為規範其收支保管及運用,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地政局。
第三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作業基金,並應依各重劃區分別於金融機構設置專戶,各別管理、運用。
第四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借款收入。
二、抵費地標售收入。
三、差額地價收入。
四、基金孳息。
五、政府補助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五條 本基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開發費用:
(一)、工程費用:道路、橋樑、地下管道、鄰里公園、廣場、綠地等公共設施之規劃設計費、施工費、整地費、材料費及工程管理費。
(二)、重劃費用: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拆遷補償費、地籍整理費及辦理該重劃區必要之業務費。
(三)、差額地價補償費。
(四)、借款本息。
(五)、其他與該重劃開發相關經費。
二、已辦竣市地重劃區內增加建設、管理維護之費用;
(一)、道路、溝渠、橋樑之加強及改善工程。
(二)、雨水、污水、衛生下水道及防洪設施等改善工程。
(三)、人行道、路樹、路燈、號誌、綠化等道路附屬工程。
(四)、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停車場、體育場等設施。
(五)、社區活動中心、圖書館。
(六)、改善既有公有公共建築物及其附屬設備。
(七)、社區環境保護工程。
(八)、該重劃區直接受益之聯外道路與排水設施及其他公共建設工程。
第六條 本基金裁撤後,其餘存權益應歸屬臺中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
第七條 本基金應編製附屬單位預算,其執行、決算之編造、會計及財物事務之處理,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