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市地重劃業務,應設市地重劃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為規範其收支保管及運用,特訂定本辦法。 |
|
|
|
第三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作業基金,並應依各重劃區分別於金融機構設置專戶,各別管理、運用。 |
|
第四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借款收入。 二、抵費地標售收入。 三、差額地價收入。 四、基金孳息。 五、政府補助收入。 六、其他收入。 |
|
第五條 本基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開發費用:
(一)工程費用:道路、橋樑、地下管道、鄰里公園、廣場、
綠地等公共設施之規劃設計費、施工費、整地費、材料
費及工程管理費。
(二)重劃費用: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拆遷補償費、地籍整理費
及辦理該重
劃區必要之業務費。
(三)差額地價補償費。
(四)借款本息。
(五)其他與該重劃開發相關經費。
二、已辦竣市地重劃區內增加建設、管理維護之費用:
(一)道路、溝渠、橋樑之加強及改善工程。
(二)雨水、污水、衛生下水道及防洪設施等改善工程。
(三)人行道、路樹、路燈、號誌、綠化等道路附屬工程。
(四)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停車場、體育場
等設施。
(五)社區活動中心、圖書館。
(六)改善既有公有公共建築物及其附屬設備。
(七)社區環境保護工程。
(八)該重劃區直接受益之聯外道路與排水設施及其他公共建設
工程。
(九)本府視財源狀況及實際需要認定必要之第八目用地取得。
(十)其他經本府認定必要之公共設施。
三、不涉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能促進發展而有同步興建必要
之公共建設費用。(本款經行政院於102年11月14日以院授主基綜字第
1020201225號函告無效。)
|
|
第六條 本基金裁撤後,其餘存權益應歸屬臺中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 |
|
第七條 本基金應編製附屬單位預算,其執行、決算之編造、會計及財物事務之處理,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