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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後期發展區開闢道路用地休耕補助自治條例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臺中市為辦理後期發展區道路保留地,於重劃或區段徵收實施前先行開闢
道路,致土地所有權人不能耕作使用時之補助事宜,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管理單位為本府建
設處。

第 3 條
本自治條例適用範圍為臺中市都市計劃後期發展區道路保留地,其所有權
人於重劃或區段徵收實施前先行提供土地供本府闢建道路使用,保留重劃
分配或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權利者。

第 4 條
休耕補助之標準比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發展基金計畫,特殊休耕地基礎給
付標準辦理休耕補助經費由本府逐年編列預算辦理。

第 5 條
休耕補助經費由本府逐年編列預算辦理。

第 6 條
休耕補助款自九十二年度起發放,至土地經本府徵收、重劃或區段徵收公
告之日止,每年分二期補助,未滿半年者以一期計算;逾半年者以全年計
算。

第 7 條
本市都市計畫優先發展區及農業區道路保留地,及都市計畫後期發展區、
優先發展區、整體開發區、農業區內排水道及公園等公共設施保留地,有
第三條情形者,得準用本自治條例辦理補助。

第 8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