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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 100 年 05 月 2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運用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發行
        之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專供社會福利及慈善等公益活動之用,
        設置臺中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
        法第九十六條準用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之特別收入基金,以
        本府社會局為主管機關。


第三條  本基金來源如下:
       一、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
      二、本基金孳息收入。
      三、其他收入。


第四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緊急災難救助事項。
       二、社會救助事項。
       三、身心障礙、老人福利事項。
       四、兒童、青少年、婦女福利事項。
       五、執行社會福利相關工作所需專業人力之聘僱費用。
       六、補助社會福利團體事項。
       七、本基金運作所需之人力、行政管理、事務設備等相關費用。
       八、公益彩券承銷人定期講習訓練之費用。
       九、其他社會福利、慈善公益有關之研究、發展、推廣及創新業
        務及經主管機關決定實施等事項。


第五條  本基金應於代理市庫之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管,專款專用。

第六條  主管機關應定期考核本基金補助單位之執行績效。本基金補助之
        單位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或逾期未執行者,應撤銷補助;已撥款者
        ,並應追回。本基金補助之單位應於預算執行完成後,將執行成
        果及效益分析陳報主管機關查核。


第七條  本基金預算、決算、會計及財務處理程序依預算法、會計法、決
        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
        賸餘處理。


第九條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結算,其餘存權益歸屬
        本府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