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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5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10213905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社會類/自治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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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運用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發行
        之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專供社會福利及慈善等公益活動之用,
        設置臺中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
        法第九十六條準用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之特別收入基金,以
        本府社會局為主管機關。
第三條  本基金來源如下:
       一、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
      二、本基金孳息收入。
      三、其他收入。
第四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緊急災難救助事項。
        二、社會救助事項。
        三、身心障礙、老人福利事項。
        四、兒童、青少年、婦女福利事項。
        五、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事項。
        六、執行社會福利相關工作所需專業人力之聘僱費用。
        七、補助社會福利團體事項。
        八、本基金運作所需之人力、行政管理、事務設備等相關費用。
        九、其他社會福利、慈善公益有關之研究、發展、推廣及創新業
            務及經主管機關決定實施等事項。
第四條之一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管理委員會,其設置要點另
            定之。
第五條  本基金應於代理市庫之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管,專款專用。
第六條  主管機關應定期考核本基金補助單位之執行績效。本基金補助之
        單位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或逾期未執行者,應撤銷補助;已撥款者
        ,並應追回。本基金補助之單位應於預算執行完成後,將執行成
        果及效益分析陳報主管機關查核。
第七條  本基金預算、決算、會計及財務處理程序依預算法、會計法、決
        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
        賸餘處理。
第九條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結算,其餘存權益歸屬
        本府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