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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暨所屬各地政事務所測量助理、約僱人員及業務助理甄試要點
民國 101 年 07 月 2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地政局)暨所屬各地政事務所為落實測量助理、約僱人員及業務助理之進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暨所屬地政事務所測量助理、約僱人員及業務助理出缺時,統一由地政局甄試進用。參加甄試人員需具備下列資格:
(一)年滿十八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男性需役畢或免役)
(二)品德端正、無不良素行紀錄,且具勞動力足以勝任所指派工作。
(三)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
(四)約僱人員及業務助理另須符合各該僱用計畫所訂學經歷等特殊資格。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報名參加甄試:
(一)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或易科罰金之宣告。
(二)受保安處分或矯治處分宣告確定。
(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確定。
(四)因案遭通緝在案。
(五)經合格專業醫師證明有精神病、癲癇症或其他法定傳染病。
(六)有吸食毒品、迷幻藥或其他違禁藥品者之不良習慣或前科紀錄。
隱瞞前項任一款情事者,或經准許其報名後,始查證屬實,取銷其報名資格。其如經錄取並已僱用者,應予解僱。


四、參加甄試人員應於規定報名期限內,依下列方式完成報名:
(一)親自報名或委託報名。
(二)通訊報名(以郵戳為憑)
甄試地點、日期及報名期限另由地政局擇定後公告周知,公告期間為五日(不含例假日)。


五、本局暨所屬地政事務所測量助理、約僱人員及業務助理應分別甄試。甄試分資格審查、筆試、口試三部分,測量助理須另加考術科。資格審查通過後始得參加筆試及術科考試,筆試及格(七十分以上)者方能參加口試。

六、甄試含術科者總分以筆試百分之五十五、術科百分之二十五、口試百分之二十加總計算,甄試不含術科者總分以筆試百分之八十、口試百分之二十加總計算。總分七十分以上為及格,擇優錄取。

七、錄取人員由地政局依參加甄試人員總成績高低排序列冊並公告之。甄試總成績相同者,以筆試成績較佳者取得較優先排序。

八、錄取人員應依地政局通知期限完成報到及簽訂契約事宜,無故逾期不報到者,以棄權論,由次高分者依序遞補。

九、甄試作業由地政局成立甄試委員會推動辦理,委員人選由地政局局長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