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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及所屬各地政事務所測量助理約僱人員約用人員及業務助理甄試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7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授地測一字第1080186850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地政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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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地政局)及所屬各地政事務所為落實測
    量助理、約僱人員、約用人員及業務助理之進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地政局及所屬地政事務所測量助理、約僱人員、約用人員及業務助理
    出缺時,統一由地政局甄試進用。參加甄試人員需具備下列資格:
    (一)品德端正、無不良素行紀錄,且具勞動力足以勝任所指派工作。
    (二)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
    (三)約僱人員、約用人員及業務助理另須符合各該僱用計畫所訂學經
        歷等特殊資格。
    約僱人員以中央補助款進用辦理重測業務,並符合補助機關進用條件
    資格規定者,得由地政局及所屬各地政事務所辦理公開甄選進用,並
    報地政局備查,免依前項規定辦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報名參加甄試:
   (一)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或易科罰金之宣告。
   (二)受保安處分或矯治處分宣告確定。
   (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確定。
   (四)因案遭通緝在案。
   (五)有吸食毒品、迷幻藥或其他違禁藥品者之不良習慣者。
   隱瞞前項任一款情事者,或經准許其報名後,始查證屬實,取銷其報名
   資格。其如經錄取並已僱用者,應予解僱。
四、參加甄試人員應於規定報名期限內,依下列方式完成報名:
   (一)親自報名或委託報名。
   (二)通訊報名(以郵戳為憑)
   甄試地點、日期及報名期限另由地政局擇定後公告周知,公
   告期間為五日(不含例假日)。
五、地政局及所屬地政事務所測量助理、約僱(用)人員及業務助理應分別
    甄試。甄試分資格審查、筆試、口試三部分,測量助理須另加考術科
    。資格審查通過後始得參加筆試及術科考試,筆試及格(七十分以上)
    者方能參加口試。
六、甄試含術科者總分以筆試百分之五十五、術科百分之二十五、口試
    百分之二十加總計算,甄試不含術科者總分以筆試百分之八十、口
    試百分之二十加總計算。總分七十分以上為及格,擇優錄取。
七、錄取人員由地政局依參加甄試人員總成績高低排序列冊並公告之。甄
    試總成績相同者,以筆試成績較佳者取得較優先排序。
八、錄取人員應依地政局通知期限完成報到及簽訂契約事宜,無故逾期不
    報到者,以棄權論,由次高分者依序遞補。
九、甄試作業由地政局成立甄試委員會推動辦理,委員人選由地政局局長
    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