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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健康兒童及模範健康兒童選拔實施要點
民國 100 年 03 月 0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學童健康概念、增進學童身心健康,獎勵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各國民小學及幼稚園所選出之健康兒童,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健康兒童,指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並經本市國民小學及幼稚園選拔產生之學童:
(一)行政院衛生署公布之身體質量指數(BMI)在正常範圍內。
(二)兩眼裸眼視力0.九以上。
(三)牙齒狀況良好(無齲齒或已治療)。
(四)其他(含良好學習態度、人際關係、心理健康狀況)。


三、本市之國民小學及幼稚園每學年應辦理健康兒童選拔相關事宜,其選拔方式如下:
(一)公(私)立國民小學
 1.各班級選出「班級健康兒童」。
 2.由班級健康兒童中遴選出年級健康兒童代表一名。
    (二)公(私)立幼稚園:由各班遴選出模範健康兒童一名。


四、獎勵方式:
(一)國小「班級健康兒童」由學校發給獎狀並公開表揚之。
(二)國小「年級健康兒童」由本府另行公開表揚之。
(三)幼稚園「模範健康兒童」由本府另行公開表揚之。


五、本市之國民小學及幼稚園為辦理健康兒童選拔相關事宜,得另訂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