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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公務人力訓練中心組織規程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人事處組織規程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政府公務人力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任,承臺中市政府人事處處長之命,綜理本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三條
本中心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第一組:年度培訓計畫之擬訂、班期編配與管理、班期課程規劃與執行、其他有關教務及不屬於各組之事項。
二、第二組:學員與服務、學員膳食、委外履約管理、巡迴講演之策劃與實施、數位學習課程之開發與實施、培訓資料系統管理、圖書期刊資料研編與管理、其他有關研習之研究等事項。

第四條
本中心置組長、輔導員、組員、管理師、助理員。
第五條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由臺中市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六條
本中心置會計員,由臺中市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八條
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第三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或代理。
前項情形,臺中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第九條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中心擬訂,報請臺中市政府人事處核定;丙表由本中心訂定,報請臺中市政府人事處備查。
第十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