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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局長與民有約案件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為落實便民服務工作,建構直接與民眾面對面溝通機制,主動
    發掘問題、解決問題及聽取民眾對稅務興革建言與需求,展現親民、
    便民、愛民之服務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約見時間:
(一)固定時間:每月最後一個星期四下午二時三十分開始。
(二)非固定時間:視實際需要,隨機安排。


三、約見地點:選擇適當會客地點辦理。


四、「局長與民有約」案件之作業流程:
(一)案件之受理:
   1.於本局網站設置「局長與民有約」預約登記服務,並由企劃服務
    科指派專人負責收件。
   2.由企劃服務科指派人員隨時受理民眾(電話、現場、傳真、信件)
    之申請。
   3.弱勢族群優先受理方式:
    為照顧弱勢民眾,對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民眾、低收入戶及原住
    民,得優先安排約見時間。
   4.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受理約見,事後發現者取消約見:
   (1)陳情案涉司法起訴、訴訟中或已判決案件。
   (2)陳情案涉行政救濟中或判決確定案件。
   (3)陳情案係重複約見案件。
   (4)陳情內容要求保密案件。
   (5)非本市市民陳情案件(但事涉本市事項,則准予受理登記)。
   (6)陳情案非屬本局權責案件。
   (7)本局員工非「局長與民有約」對象。
   (8)陳情案件非與自己切身關係。
   5.未依約見時間到場者依序遞補。
(二)案件登記及管理:
   1.企劃服務科受理案件後,依序編號。
   2.隨即與申請人聯繫,確定請辦事項內容後,將請辦事項摘要填寫
    於「局長與民有約受理事項紀錄表」(附表1)內,簽陳局長核示
    後,送相關業務單位辦理,紀錄表另影印一份送企劃服務科(宣
    導研考股)列管。
(三)相關業務單位之處理:
   1.業務單位於收到紀錄表五日內,查明案情後,填寫「業務單位處
    理情形及案情分析說明」(附表1),陳核後將紀錄表紙本、相關
    文件資料及電子檔送企劃服務科,另影印一份自存。
   2.業務單位得視案情需要,先將處理情形函復納稅義務人。
(四)確認接見日期:由企劃服務科聯繫,確認接見日期後,分別通知申
   請人及業務單位列席人員。
(五)案件之彙整:企劃服務科於每月二十日前彙整該月所有「局長與民
   有約」案件後,編製當月份「局長與民有約案件處理情形彙總表」
   (附表2),於約見日三天前連同相關資料送局長室。
(六)接見:
   1.由局長親自接見,局長因事無法於原排定時間內約見申請人時,
    得另行指定其他人員代理約見。
   2.另依陳情事項內容,通知相關業務主管及承辦人員列席協助解決。
(七)紀錄:由業務單位列席人員於接見時,指派一名人員,紀錄協談時
   局長指(裁)示事項,並於接見後填寫「局長與民有約請辦事項紀
   錄表」(附表3),
      陳報 局長核可後將紙本及電子檔送企劃服務科,企劃服務科依各案
   指(裁)示事項彙整「局長與民有約案件處理情形彙總表」(附表2
   ),陳報 局 長核可。
(八)持續辦理及結案:
   1.協談後,已獲解決,不須另作處理者,即予結案。
   2.依指(裁)示事項,須交由相關單位持續配合辦理者,簽請相關
    單位持續辦理,辦理完結後將後續辦理相關資料影印一份送企劃
    服務科併案裝訂成冊。
(九)案件之取消:「局長與民有約」案件,接見日前由申請人提出取消
   者,停止列管,不再安排接見相關事宜。


五、「局長與民有約」之作業流程圖如附表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