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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局長與民有約案件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市稅企字第1120500041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地方稅務類/行政規則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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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建構直接與民眾面對面溝通機制,主動發掘問題、解決問題及聽取民眾對稅務興革建言與需求,特訂定本要點。
二、約見時間
(一)固定時間:每月最後一個星期四下午二時三十分開始。
(二)非固定時間:視實際需要,隨機安排。
三、約見地點:選擇適當會客地點辦理。
四、「局長與民有約」案件之作業流程
(一)案件之受理
1、於本局網站設置「局長與民有約」預約登記服務,並由企劃服務科指派專人負責收件。
2、由企劃服務科指派人員隨時受理民眾電話、現場、傳真、信件之申請。
3、弱勢族群優先受理方式
為照顧弱勢民眾,對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民眾、低收入戶及原住民,得優先安排約見時間。
4、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受理約見,事後發現者取消約見
(1)陳情案涉司法起訴、訴訟中或已判決案件。
(2)陳情案涉行政救濟中或判決確定案件。
(3)陳情案係重複約見案件。
(4)陳情內容要求保密案件。
(5)非本市市民陳情案件,但事涉本市事項,則准予受理
登記。
(6)陳情案非屬本局權責案件。
(7)本局員工非局長與民有約對象。
(8)陳情案件非與自己切身關係。
5、未依約見時間到場者依序遞補。
(二)案件登記及管理
1、企劃服務科受理案件後,依序編號。
2、隨即與申請人聯繫,確定請辦事項內容後,將請辦事項摘要填寫於局長與民有約受理事項紀錄表(如附表一)內,簽陳局長核准後,送相關業務單位辦理,紀錄表另影印一份送企劃服務科研考股列管。
(三)相關業務單位之處理
1、業務單位於收到紀錄表五日內,查明案情後,填寫「業務
單位處理情形及案情分析說明」欄位,陳核後將紀錄表紙
本、相關文件資料及電子檔送企劃服務科,另影印一份自
存。
2、業務單位得視案情需要,先將處理情形函復納稅義務人。
(四)確認接見日期:由企劃服務科聯繫,確認接見日期後,分別
通申請人及業務單位列席人員。
(五)案件之彙整:企劃服務科於每月二十日日前彙整該月所有局長與民有約案件後,編製當月份彙總表(如附表二),於約見日三天前連同相關資料送局長室。
(六)接見
1、由局長親自接見,局長因事無法於原排定時間內接見申請人時,得另行指定其他人員代理接見。
2、另依陳情事項內容,通知相關業務主管及承辦人員列席協助解決。
(七)紀錄:由業務單位列席人員於接見時,指派一名人員,紀錄
協談時局長指、裁示事項,並於接見後填寫局長與民有約請
辦事項紀錄表(如附表三),陳報局長核可後將紙本及電子檔
送企劃服務科彙整填報彙總表(如附表二)。
(八)持續辦理及結案
1、協談後,已獲解決,不須另作處理者,即予結案。
2、依指、裁示事項,須交由相關單位持續配合辦理者,簽請
相關單位持續辦理,辦理完結後將後續辦理相關資料影印
一份送企劃服務科併案裝訂成冊。
(九)案件之取消:「局長與民有約」案件,接見日前由申請人提出取消者,停止列管,不再安排接見相關事宜。
五、「局長與民有約」之作業流程如附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