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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推動研發創新實施要點
民國 100 年 01 月 2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員工參與,研提與機關業務及管理制度相關之各項興革意見,進而落實施行創新便民服務、提升行政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實施對象:本局全體員工。


三、創新範圍:
(一)與業務有關之創新措施。
(二)以顧客為導向之服務創新措施。
(三)提升同仁工作士氣及增進工作績效事項。
(四)關於工作環境及軟硬體設備之改進或創新,足以提高工作品質或效能之事項。
(五)各項作業程序及表件之簡化及改進。
(六)足以節約能源公帑、降低行政成本之改進或創新。
(七)其他對推行機關行政革新,確有裨益之事項。


   四、實施方式:
(一)成立創新提案審核小組(以下稱審核小組)對同仁所提之創新提案,進行審核、評審決議及獎勵之建議。審核小組以副局長為召集人,主任秘書為副召集人,企劃服務科科長為執行秘書,審核委員由財產稅科科長、消費稅科科長、資訊科科長、法務科科長、稽核科科長、稅務管理科科長及八分局主任擔任。
(二)提案及審查方式:
1、提案人填具「創新措施提案表」(如附表)送企劃服務科彙辦。
2、企劃服務科於受理提案表後,依提案性質移請主管單位評估其可行性,經評估具有可行性者,適時召開審核小組會議,必要時得通知有關人員列席說明。
3、經審核小組審議採行者,由企劃服務科陳報局長核示後,送相關主管單位執行。
(三)個人獎勵措施:
經審議採行者,於重要集會中表揚,並分A、B、C三級貢獻程度給予等值獎品,以資鼓勵。A級新台幣二千元:可參採且有成立專案對外參加競賽價值者;B級新台幣一千二百元:可參採且具實際執行成效者;C級新台幣八百元:可參採但僅具預期效益者。
(四)團體獎勵措施:年度彙總單位、個人獎勵績效,評定前三名公開表揚,頒發獎狀以資鼓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