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國家賠償事件,特設
置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職掌如下:
(一)關於本局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及協議事項。
(二)關於求償事件之處理及核議事項。
三、本小組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局長兼
任,委員七至九人,由局長遴派熟諳法令之人員兼任。
四、本小組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
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五、本小組行政業務由法務科辦理。
六、本小組於收到請求權人之請求起三十日內召開會議。
七、本小組會議之決議,應由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
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訂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簽請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