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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國家賠償事件,特設
置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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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職掌如下:
(一)關於本局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及協議事項。
(二)關於求償事件之處理及核議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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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委員七至九
人,由局長遴派熟諳法令之人員兼任。小組成員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
於三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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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
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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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行政業務由法務科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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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於收到請求權人之請求起三十日內召開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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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會議之決議,應由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
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訂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簽請迴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