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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行政訴訟案件代理人出庭答辯注意事項
民國 100 年 02 月 1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利稅務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特定本要點。


二、行政救濟案件出庭答辯分工如下:
(一)不服復查決定,循序提起行政訴訟之案件,由法務科答辯,必要時由業務單位配合補充答辯。
(二)非屬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處分,循序提起行政訴訟之案件,事實部分由原處分單位答辯,法律適用部分由法務科答辯。


三、訴訟代理人必須參與該行政訴訟案件之所有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庭。


四、行政訴訟出庭之處理程序如下:
(一)於接獲高等行政法院之出庭通知後,由法務科簽陳局長核准之訴訟代理人依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代表本局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
(二)通知訴訟代理人第一次出庭日期及地點。
(三)嗣後出庭通知,依承審法官當庭指示出庭日期並交付報到證,或依法院通知出庭日期,訴訟代理人應準時出庭。


五、訴訟代理人因故無法出庭者,應事先簽准代理人代為出庭,並以書面告知法務科,由法務科簽擬委任狀。


六、訴訟代理人應於報到日期攜帶身分證向庭務員報到。


七、除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訴訟代理人無故不出庭者,列為當年度考績之重要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