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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行政訴訟案件代理人出庭答辯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2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中市稅法字第1012301778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地方稅務類/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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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利稅務訴訟程序順利進行
    ,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行政救濟案件出庭答辯分工如下:
(一)不服復查決定,循序提起行政訴訟之案件,由法務科答辯,必要時
      由業務單位配合補充答辯。
(二)非屬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處分,循序提起行政訴訟之案件
      ,事實部分由原處分單位答辯,法律適用部分由法務科答辯。
三、訴訟代理人必須參與該行政訴訟案件之所有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庭。
四、行政訴訟出庭之處理程序如下:
(一)於接獲高等行政法院之出庭通知後,由法務科簽陳局長核准之訴訟
      代理人依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代表本局為一切訴
      訟行為之權。
(二)通知訴訟代理人第一次出庭日期及地點。
(三)嗣後出庭通知,依承審法官當庭指示出庭日期並交付報到證,或依
      法院通知出庭日期,訴訟代理人應準時出庭。
五、訴訟代理人因故無法出庭者,應事先簽准代理人代為出庭,並以書面
    告知法務科,由法務科簽擬委任狀。
六、訴訟代理人應於報到日期攜帶身分證向庭務員報到。
七、除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訴訟代理人無故不出庭者,
    列為當年度考績之重要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