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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組織權限劃分自治條例
民國 100 年 09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為辦理本市自治事項並賦予臺中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所屬下級機關、本市各區公所專業職掌與執行
        權限,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中央法令明定直轄市政府為地方主管機關,而使本市取得地方自
        治團體管轄權者,本府得以組織自治條例及相關機關組織規程為
        權限劃分。
        前項情形,準用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三項權限委任規定之方式
        ,將管轄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本府公報。


第三條  本府所屬機關因業務需要,得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本府其他
        不相隸屬機關或本市各區公所執行之,並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
        第三項規定,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本府公報及
        副知市議會。
        前項委託業務除法律、法規命令、自治條例、法律或自治條例授
        權訂定之自治規則已規定外,其委託事項由本府另以辦法定之。
        第一項之委託機關應詳細評估委託業務之性質、範圍、經費及受
        託機關人力等具體事項,並報請本府核定之。


第四條  中央法令規定地方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之事項,本市如另行制
       (訂)定相關自治法規時,得明定其主管機關為本府所屬各機關。


第五條  本府所屬各機關發生權責爭議時,應協調定之;如無法協調,應
        報請本府核定之。


第六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