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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辦理老人及身心障礙者乘車補助要點
民國 100 年 02 月 1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照顧老人及身心障礙者,提供免費搭乘公車,特訂定本要點。


二、設籍本市滿六個月,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市民,得於資格符合日起攜帶戶籍謄本、國民身分證影本及最近三個月內之二吋半身照片二張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電子票證。


三、電子票證每月自動儲值,本府得視該年度預算每月給予定額之票款,限當月有效,不得累計至次月使用。


四、本府各機關權責分工如下:
(一)本府交通局:老人及身心障礙者搭乘公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事項、電子票證之製作、交易表冊之查核、票款之撥付及客運業者之監督事項。
(二)本府社會局:老人及身心障礙者免費乘車政策擬定、申請資格規劃、經費之編列及相關協調聯繫事項。
(三)本市各區公所:核(換)發電子票證相關事項。


五、電子票證申請人應於申請一個月後檢附申請表附聯向原申請區公所領取,附聯遺失者應攜帶原申請資料領取。


六、區公所核(換)發電子票證應就老人及身心障礙者分別造冊,並登記領用人之身分證字號或身心障礙手冊字號、領用日期,並由領用人蓋章或簽名領取。


七、電子票證每月額度使用完畢後,持票人得自費於本府公告之加值機加值後繼續使用。


八、電子票證限本人使用,不得有轉讓或轉借他人使用。違者,本府得停止使用一年,第二次查獲者,停止使用三年;查獲第三次以 上者,停止使用五年。但已依第十點規定於查獲前辦理掛失者,不在此限。


九、電子票證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停止使用:
(一)死亡。
(二)戶籍遷出本市。
(三)身心障礙資格喪失。


十、電子票證遺失時,持有人應向原申請區公所辦理掛失;電子票證經掛失者,應重新辦理申請,每個月以一次為限。
電子票證掛失起二十四小時內遭冒用所生之損失,由電子票證持有人自行負擔。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