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臺中市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凡在臺中市議會(以下簡稱本會)有議員席次三席以上之政黨,得在本會設置黨團辦公室。
符合本會組織自治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政團準用前項規定。
第三條 政黨黨團辦公室一般辦公設備,依照行政院頒訂事務管理手冊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 政黨黨團辦公室內,不得裝設與法令牴觸或影響本會安全之設備設施。工作人員作息,須遵守本會一般行政管理之規定,違反本條款而不聽勸導者,本會得收回辦公室或停止供應設備與水電。
第五條 政黨黨團辦公室借用期間以每屆議員之任期為限。
第六條
每一黨團或政團議員人數未達第二條規定時,辦公室即由本會收回。
第七條
本會各組室會,應全力協助各黨團運作事
宜。
第八條
本辦法經大會通過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