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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議會政黨黨團辦公室設置辦法
民國 100 年 01 月 2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臺中市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凡在臺中市議會(以下簡稱本會)有議員席次三席以上之政黨,得在本會設置黨團辦公室。             
符合本會組織自治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政團準用前項規定。


第三條  政黨黨團辦公室一般辦公設備,依照行政院頒訂事務管理手冊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    政黨黨團辦公室內,不得裝設與法令牴觸或影響本會安全之設備設施。工作人員作息,須遵守本會一般行政管理之規定,違反本條款而不聽勸導者,本會得收回辦公室或停止供應設備與水電。


第五條  政黨黨團辦公室借用期間以每屆議員之任期為限。


第六條          每一黨團或政團議員人數未達第二條規定時,辦公室即由本會收回。


第七條          本會各組室會,應全力協助各黨團運作事
宜。


第八條          本辦法經大會通過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