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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議會政黨黨團辦公室設置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議法字第1010001409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議會類/自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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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臺中市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凡在臺中市議會(以下簡稱本會)有議員席次三席以上之政黨
          ,得在本會設置黨團辦公室。             
          符合本會組織自治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政團準用前項規定
          。
第三條  政黨黨團辦公室一般辦公設備,依照行政院頒訂事務管理手冊
          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    政黨黨團辦公室內,不得裝設與法令牴觸或影響本會安全之設
          備設施。工作人員作息,須遵守本會一般行政管理之規定,違
          反本條款而不聽勸導者,本會得收回辦公室或停止供應設備與
          水電。
第五條   政黨黨團辦公室借用期間以每屆議員之任期為限。
第六條    每一黨團或政團議員人數未達第二條規定時,辦公室即由本會
          收回。
第七條    本會各組室會,應全力協助各黨團運作事宜。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