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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公共運輸處組織規程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公共運輸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臺中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三條
本處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綜合規劃課:一般公共汽車運輸業、捷運公車系統(BRT)及船舶等綜合規劃事項及智慧型公車運輸
    系統資訊整合分析。
二、營運管理課:一般公共汽車運輸業、捷運公車系統(BRT)及船舶之營運管理及運價初審或核備等事
    項。
三、運輸稽查課:公共運輸業行車業務稽查、行車事故統計分析、服務指標評鑑及獎懲核定、違反運
    輸相關法規裁罰、訴願事項及不屬其他各課事項。

第四條
本處置秘書、課長、技士、課員、技佐、辦事員。
第五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由臺中市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六條
本處置會計員,由臺中市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八條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秘書代行或代理。
前項情形,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第九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本局轉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請本局核定;丙表由本處訂定,報請本局備查。
第十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