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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公共運輸處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令府授人企字第1090093205號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組織類/自治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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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公共運輸處(以下簡稱公運處)置處長,承臺中市政府
      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
      員工。

第三條  公運處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綜合規劃課:一般公共汽車運輸業、捷運公車系統及船舶
              等綜合規劃事項及智慧型公車運輸系統資訊整合分析。
          二、營運管理課:一般公共汽車運輸業、捷運公車系統及船舶
              之營運管理及運價初審或核備等事項。
          三、運輸稽查課:公共運輸業行車業務稽查、行車事故統計分
              析、服務指標評鑑及獎懲核定、違反運輸相關法規裁罰、
              訴願事項及不屬其他各課事項。
第四條  公運處置秘書、課長、技士、課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第五條  公運處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六條  公運處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八條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秘書代行或代理。
          前項情形,臺中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第九條  公運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公運處擬
      訂,報請交通局轉陳臺中市政府核定;乙表由公運處擬訂,報請交
      通局核定;丙表由公運處訂定,報請交通局備查。

第十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七日及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
      四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其餘修正
      條文施行日期,由臺中市政府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