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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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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臺中市公共運輸處(以下簡稱公運處)置處長,承臺中市政府
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
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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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公運處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綜合規劃課:一般公共汽車運輸業、捷運公車系統及船舶
等綜合規劃事項及智慧型公車運輸系統資訊整合分析。
二、營運管理課:一般公共汽車運輸業、捷運公車系統及船舶
之營運管理及運價初審或核備等事項。
三、運輸稽查課:公共運輸業行車業務稽查、行車事故統計分
析、服務指標評鑑及獎懲核定、違反運輸相關法規裁罰、
訴願事項及不屬其他各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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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公運處置秘書、課長、技士、課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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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公運處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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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公運處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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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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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秘書代行或代理。
前項情形,臺中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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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公運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公運處擬
訂,報請交通局轉陳臺中市政府核定;乙表由公運處擬訂,報請交
通局核定;丙表由公運處訂定,報請交通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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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七日及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
四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其餘修正
條文施行日期,由臺中市政府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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