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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工訴訟及生活補助要點
民國 100 年 05 月 0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照顧遭雇主非法解僱、非自願離職或遭遇職業災害等之勞工生活急需,協助勞工爭取合法權益,保障勞工福祉,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項目:
(一)民事訴訟費(含律師費及裁判費)。
(二)生活補助費。


三、補助資格及要件:勞工提供勞務所在地在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或設籍在本市四個月以上,且勞資爭議發生時已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一年以上,因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向本局申請補助:
(一)勞工遭雇主非法解僱,雇主未回復僱傭關係且未給付回復前之工資,經本局協調或調解等機制處理結果不成立,致權益受損者。
(二)勞工非自願離職,雇主未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經本局協調或調解等機制處理結果不成立,致權益受損者。
(三)雇主因勞工遭遇職業災害而非法終止契約,經本局協調或調解等機制處理結果不成立,致權益受損者。
(四)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致傷病、殘廢或死亡,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相關費用,經本局協調或調解等機制處理結果不成立,致權益受損者。
(五)事業單位經本市性別工作平等會審定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勞工依該法向事業單位提出損害賠償或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而涉訟者。
前項第一款勞工遭雇主非法解僱,係指雇主解僱勞工之事由經本局認定不符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之規定。第二款勞工非自願離職,係指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或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終止勞動契約者。
   第一項申請應於本局協調、調解不成立等機制處理結果或經本市性別工作  平等會審定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後五年內為之,逾期不受理。
勞工提供勞務所在地、經本局協調或調解等機制處理結果不成立,或經本市性別工作平等會審定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係指縣、市合併前原臺中縣、市轄區及臺中縣、市政府處理結果。


四、補助內容及規定:
(一)民事訴訟補助:
勞工個別申請者,每案(不分審級及訴訟終結方式)補助總金額最高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同一事業單位或其分支機構因同一事件而涉訟之勞工人數在二人以上,其申請補助,應以集體訴訟方式為之,二人一起提出訴訟,每案不分審級最高補助總金額為新臺幣10萬元整,三人以上每案不分審級最高補助總金額為新臺幣15萬元整。勞工實際支付訴訟費用未超過上述補助標準者,以實際支付費用補助,且每人每年以補助1次為限。
(二)生活補助:
勞工有前開第3點之補助要件,經本局評估生活困難者,不受工作滿1年之限制,除雇主因勞工遭遇職業災害而非法終止契約或未依法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相關費用,勞工經本局每月評估仍處生活困難者,得不受失業給付請領之限制外,其餘各款要件,勞工應先向本市就業服務處(或已在全國就業e網開案為求職登記活動檔證明)辦理求職登記,於十四日內仍無法受推介成功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且未領取失業給付者,本局得審酌財政狀況及勞工生活困難程度,每人每月最高發給月基本工資數額補助。
繼續請領生活補助者,每一個月應提供至少二次以上之求職紀錄,經評估生活困難者始得繼續請領生活補助,每人每年最長以補助6個月為限。所稱求職紀錄,由本市就業服務處向勞工或推介應徵之事業單位確認。
申請前項補助者,至遲應自本局核定生活困難函知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為之。核准補助者,本局原則按月於月底發給,惟必要時,得調整之。
生活困難評估:1、申請者需為家庭主要經濟負擔者。
              2、薪資所得需為家庭總收入90%(含)以上者。
給付標準:1、戶內人口在二人以下(包含2人)者,每月發給新臺幣9,945元補助。
          2、戶內人口在三人以上(包含3人)者,每月發給新臺幣17,880元補助。


五、應備文件:
(一)訴訟補助:
1、訴訟補助申請書。
2、律師委任狀、民事訴訟起訴狀或上訴狀及相關費用單據之影本。
3、未領取資遣費、退休金或職業災害補償、賠償之切結書。(勞工因雇主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依該法請求損害賠償或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而涉訟者,毋需提供本項資料)
4、本局勞資爭議協調或調解等機制處理結果不成立之會議紀錄。(勞工因雇主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依該法請求損害賠償或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而涉訟者,毋需提供本項資料)
5、未獲其它單位同性質補助切結書。
6、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7、勞工因職業災害死亡,其遺屬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之順位提出申請,應附戶籍謄本。
(二)生活補助:
1、生活補助申請書。
2、本市就業服務處之求職登記證明(或已在全國就業e網開案為求職登記活動檔證明)。(除職業災害非法終止契約或未依法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相關費用外)
3、未領取資遣費、退休金之切結書。
4、本局勞資爭議協調或調解等機制處理結果不成立之會議紀錄。
5、未領取失業給付及其它單位同性質補助之切結書。(除職業災害非法終止契約或未依法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相關費用外)
6、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7、全戶戶籍謄本。
8、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
申請民事訴訟補助,檢附相關費用單據係訴訟裁判費者,於訴訟終結確定後應由他造負擔訴訟費用,或法院退還訴訟裁判費予申請人者,申請人應於受償或取回後三個月內繳還本局。未於期限內繳還者,依法追訴,並永久喪失申請之資格。


六、本要點申請項目,應檢具文件如有欠缺,經通知限期1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該次申請不予受理。


七、同一事件已向本局或其他單位申請同性質補助者,不得再依本要點申請補助。申請人應切結無重覆申領之情事,重覆申領者,應將已領金額繳還。


八、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本補助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者,除應將已領金額繳還外,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並於每年度預算經議會審議通過後,公告受理申請。


十、本要點所定之申請表、切結書及相關書表格式、申請作業流程,由本局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