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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工訴訟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3 月 1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中市勞動字第1020000650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勞工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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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遭雇主非法解僱、非自願
    離職或遭遇職業災害等之勞工爭取合法權益,保障勞工福祉,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訴訟費用及重大勞資爭議之範圍如下::
(一)訴訟費用:包括民事及刑事訴訟程序、保全程序、督促程序及強制
      執行程序之律師費、裁判費及執行費。
(二)重大勞資爭議:指爭議勞工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或其他特殊情形經
      審核小組認定者。
三、補助資格及要件:本國籍勞工提供勞務所在地在臺中市(以下簡稱本
    市,含縣、市合併前原臺中縣、市轄區),或設籍在本市四個月以上
    ,且勞資爭議發生時已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一年以上(職業災害之爭
    議不受工作一年以上之限制),因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勞工主
    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團體勞資爭議協調或調解不成立,或協調或調
    解成立而雇主未依協調或調解之會議紀錄結果履行且請求金額在50萬
    元以上時,得向本局申請補助:
    (一)勞工非自願離職,雇主未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致權益受損者。
    (二)雇主因勞工遭遇職業災害而非法終止契約,致權益受損者。
    (三)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致傷病、殘廢或死亡,雇主未依勞動基準
          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暨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請求損害賠償等相關費用,致權益受損者。
    (四)因雇主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致勞工發生職業災害,經提起刑事
          告訴者。
    前項第一款勞工非自願離職,係指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
    三條但書或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終止勞動契約者。
    第一項申請應於經勞工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團體勞資爭議協調或
    調解不成立或協調或調解成立而雇主未依協調或調解之會議紀錄結果
    履行後五年內為之,逾期不受理。
四、補助內容及規定:
    (一)勞工個別申請民事或刑事訴訟程序者,每案(不分審級及訴訟
          終結方式)補助總金額最高以新臺幣5萬元為限。同一事業單位
          或其分支機構因同一事件而涉訟之勞工人數在2人以上,其申請
          補助,應以集體訴訟方式為之,2人共同提出訴訟,每案不分審
          級最高補助總金額為新臺幣10萬元整,3人以上每案不分審級最
          高補助總金額為新臺幣15萬元整,4人以上每案不分審級最高補
          助總金額為新臺幣20萬元整。但有重大勞資爭議或其他特殊情
          形經審核小組審核認定者,不在此限。
    (二)申請保全程序者,全案最高補助新臺幣3萬元。
    (三)申請督促程序者,全案最高補助新臺幣1萬元。
    (四)申請強制執行程序者,全案最高補助新臺幣4萬元。
    勞工實際支付訴訟費用未超過上述補助標準者,以實際支付費用補助
   ,且每人以補助1次為限。
五、應備文件:
  申請本要點補助者,應檢具申請書、律師委任狀、律師費收據及下列文件:
  1、民事或刑事訴訟:民事及刑事訴訟起訴狀或上訴狀(一審免附)及相
     關費用單據之影本。
  2、裁判費、執行費:裁判費或執行費收據影本
  3、保全程序:假扣押或假處分聲請狀及強制執行費收據影本。
  4、督促程序:支付命令聲請狀及支付命令收據影本。
  5、強制執行程序:強制執行聲請狀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6、未領取資遣費、退休金或職業災害補償、賠償之切結書。
  7、勞工主管機關勞資爭議協調或調解等機制處理結果不成立之會議紀錄
     ,協調或調解成立而雇主未依協調或調解會議紀錄結果履行之相關資
     料。
  8、未獲其它單位同性質補助切結書。
  9、全戶籍謄本(最近3個月)正本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10、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申請民事訴訟補助,檢附相關費用單據係訴訟裁判費者,於訴訟終結確
  定後應由他造負擔訴訟費用,或法院退還訴訟裁判費予申請人者,申請
  人應於受償或取回後三個月內繳還本局。未於期限內繳還者,依法追訴
  ,並永久喪失申請之資格。
六、勞工局為審核補助案件,應設立審核小組。審核小組置召集人一人,
    由勞工局局長兼任,並置委員2人,由律師1人、學者專家或公正人士
    1人擔任。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審核小組原則上每個月召
    開1次,必要時得提早或調整之。
    審核小組召集人或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32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
    迴避。其對於審理之案件,不得受任為訴訟代理人。
    審核小組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審核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支應。
七、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同一事件已獲法院訴訟救助或經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縣)
        市政府補助。
    (二)顯無勝訴之望、顯無補助實益或其他經審核小組認定無補助必要。
八、本要點申請項目,應檢具文件如有欠缺,經通知限期15日內補正,逾
    期未補正者,該次申請不予受理。
九、同一事件已向本局或其他單位申請同性質補助者,不得再依本要點申
    請補助。申請人應切結無重覆申領之情事,重覆申領者,應將已領金
    額繳還。
十、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本補助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者
    ,除應將已領金額繳還外,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相關預算支應,並於每年度預算經議會
      審議通過後,公告受理申請。
十二、本要點所定之申請表、切結書及相關書表格式、申請作業流程,由
      本局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