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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4:0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圓滿戶外劇場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00 年 03 月 0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用及管理臺中市圓滿戶外劇場(以下簡稱本劇場),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


第三條   申請在本劇場辦理演藝或集會活動,申請人應於使用前六十日,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文化局提出:
          一、活動企劃書。
          二、申請人證件影本。
          同一檔期有二以上申請人時,以文化局收件時間較先者優先。
          檔期係指使用劇場的時間,含進場布置、演出及退場清除復原等所需時間在內。


第四條   本劇場空餘檔期得受理臨時申請,不受前條期限之限制。


第五條   申請人申請文件不齊全者,文化局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予提供使用。


第六條   申請辦理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提供使用:
         一、違反政府法令規定。
          二、活動內容有妨害社會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三、有毀損本劇場設施或設備之虞,經文化局認定不宜使用。
          四、曾經使用本劇場違反規定情節重大。
          五、其他經文化局認定不宜提供使用。


第七條   申請人應於接獲文化局核准使用通知之期限內,繳交下列費用,並與文化局完成簽訂場地使用契約書,逾期視同放棄申請:
          一、保證金:新臺幣六萬元。
          二、場地使用規費:
            (一)、裝臺及拆臺使用每日新臺幣二萬元。
            (二)、正式活動使用,售票演出每日新臺幣八萬元;非售票演出每日新臺幣四萬元。
          三、LED影像展示牆設備使用規費:每檔期新臺幣五萬元。


第八條   申請人為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者,得免繳各項費用。但委外辦理之活動,仍應繳交保證金;委外費用包括場地費者,並應繳交場地使用規費。


第九條   本劇場使用完畢後,申請人應將場地回復原狀,並檢附保證金收據,向文化局申請復原查核及退還保證金,經文化局查核無誤後,無息退還保證金。
          使用人未將場地清理回復原狀或毀損財物者,文化局得代為清理或修復,其費用由保證金內支應,不足之數並追償之。


第十條   申請人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取消或更換檔期者,已繳交之全部費用無息退還。因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取消或更換檔期者,已繳交之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十一條  使用本劇場應遵守下列規定:
           ㄧ、政府法令規章及政策。
           二、因活動需要搭建臨時性展演設施,除應向文化局報備外,並依建築相關管理規定申請許可。
           三、劇場內禁止施放爆竹煙火。
           四、確依申請用途使用。
           五、不得將場地轉借或變相提供他人使用。
           六、維護使用場區內外秩序、公共安全、環境衛生及附近居家安寧。
           七、不得在本劇場之地面、花木及其他公共設施上噴漆、書刻、打釘、打樁或為其他毀損行為。
           八、工作車輛應於本劇場規定動線進出,不得駛進綠地或逗留於場區內。
           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二款規定者,撤銷使用核准,保證金不予退還。違反前項第三款至第八款規定者,文化局撤銷使用核准,保證金不予退還。如有損壞,並得請求賠償。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文化局另定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