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用及管理臺中市圓滿戶外劇
場(以下簡稱本劇場),特訂定本辦法。 |
|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 |
|
第三條 申請在本劇場辦理演藝或集會活動,申請人應於使用前六十日
,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文化局提出:
一、活動企劃書。
二、申請人證件影本。
同一檔期有二以上申請人時,以文化局收件時間較先者優先。
檔期係指使用劇場的時間,含進場布置、演出及退場清除復原
等所需時間在內。 |
|
第四條 申請人未於前條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如其申請檔期文化局尚
未核准他人使用者,得受理臨時申請。 |
|
第五條 申請人申請文件不齊全者,文化局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
正者,不予提供使用。 |
|
第六條 申請辦理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提供使用:
一、違反政府法令規定。
二、活動內容有妨害社會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三、有毀損本劇場設施或設備之虞,經文化局認定不宜使用。
四、曾經使用本劇場違反規定情節重大。
五、其他經文化局認定不宜提供使用。 |
|
第七條 申請案件經文化局核准使用者,申請人應於文化局指定期限內
繳交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並與文化局簽訂場地使用契約。申
請人逾期未繳交場地使用費、保證金或簽訂契約者,視同放棄
申請。
前項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收費標準如附表。 |
|
第八條 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主辦之活動,得免繳交場地使用費及保證
金。但其委外辦理之活動應繳交保證金;委外辦理費用包括場
地使用費者,並應繳交場地使用費。 |
|
第九條 本劇場使用完畢後,申請人應將場地回復原狀,並檢附保證金
收據,向文化局申請復原查核及退還保證金,經文化局查核無
誤後,無息退還保證金。
申請人未將場地清理回復原狀或毀損財物者,文化局得代為清
理或修復,其費用由保證金內支應,不足部分由申請人負擔之
。 |
|
第十條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取消或更換檔期者,
已繳交之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均無息退還。申請人於文化局指
定期限前申請取消或更換檔期者,亦同。
因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或未於前項指定期限內申請取消或更
換檔期,且無使用事實者,應扣除單日場地使用費售票活動或
非售票活動項百分之二十,其餘費用及保證金均無息退還。 |
|
第十一條 使用本劇場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政府法令規章。
二、因活動需要搭建臨時性展演設施,除應向文化局報備外,
並依建築相關管理規定申請許可。
三、劇場內不得施放爆竹煙火及明火表演。但因劇情需要,應
經本府消防局許可,並將許可文件送文化局備查。
四、確依申請用途使用。
五、不得將場地轉借或提供他人使用。
六、維護使用場區內秩序、公共安全、環境衛生,並不得影響
附近居家安寧。
七、不得在本劇場之地面、花木及其他公共設施上噴漆、書刻
、打釘、打樁或為其他毀損行為。
八、工作車輛應於本劇場規定動線進出,不得駛進綠地或逗留
於場區內。
違反前項規定之ㄧ者,文化局得廢止或撤銷其使用核准,
保證金及已繳場地使用費均不予退還。如有毀損設施設備
,申請人應回復原狀,逾期未回復者,文化局得代為修復
,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