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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市政建設研究論文獎助要點
民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助大專院校(以下簡稱各院校)專任教師碩士班、博士班研究生積極參與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市政建設研究發展工作,提供市政規劃建言,以提昇市政建設之品質,訂定本要點。


二、本計畫採論文寫作之方式,獎助各院校專任教師或碩士班、博士班研究生,撰寫有關本市市政建設及政策規劃研究之各項研究計畫。論文書寫方式,原則以中文為主;以外文撰寫,應檢附中文摘要。但獎助範圍不包括規劃研究報告。


三、申請獎助之論文及其申請期間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公告之。


四、每年度論文投稿篇數達十篇者,評選作業分初審及複審二階段進行:
(一)初審:籌設獎助市政建設論文審查小組,由研考會、申請獎助論文性質所屬之本府及所屬各機關首長三人至九人組成,辦理獎助市政建設論文之初審工作,進入複審之獎助市政建設論文以十篇為限。
(二)複審:籌設獎助市政建設論文評審委員會,由副市長擔任召集人,並由本府遴聘學者專家三人至五人組成,辦理獎助市政建設論文之複審工作。
每年度投稿篇數未達十篇者,逕籌設獎助市政建設論文評審委員會,由本府及本府遴聘之學者專家三人至五人組成,辦理獎助市政建設論文之複審工作。


五、論文獲獎名單於申請獎助論文截止日三個月內個別通知獲獎人,並公告於本府網站,並擇期於本府市政會議中恭請市長頒獎。
    未獲獎之研究論文不予主動退還,有需要,逕洽研考會辦理
申請獎助之論文,不得一稿數投。


六、獎助金額由研考會獎補助費獎勵金項下支應,研究論文經審查符合本府需求,並對本府業務推動確有助益者,按名次先後依下列標準予以獎助。但獎助市政建設論文評審委員會得決定某些獎項從缺。
(一)第一名:新臺幣五萬元及獎狀或獎牌幀。
(二)第二名:新臺幣二萬五千元及獎狀或獎牌幀。
(三)第三名:新臺幣二萬元及獎狀或獎牌幀。
(四)第四名:新臺幣一萬五千元及獎狀或獎牌幀。
(五)第五名:新臺幣一萬元及獎狀或獎牌幀。
(六)佳作(五名):獎狀或獎牌幀。


七、申請人之研究論文應依論文格式撰寫,其內涵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研究論文名稱、作者及完成日期。
(二)研究摘要。
(三)研究目錄。
 
(四)研究主旨,包括研究背景、動機、目的、範圍及限制等。
 
(五)文獻探討。
(六)研究設計,包括研究架構、研究對象、研究工具及分析方法等。
(七)資料分析與研究發現。
(八)結論及建議。
(九)參考文獻。
(十)附錄。
申請人應提送一式五份並附加電子檔光碟一份及研究論文獎助申請表格向本府提出申請。


八、本府得將獲獎助之研究論文,提供相關機關參考。作者應簽署同意本府無償使用、散布、重製、發行、公開發表、翻譯及使用其論文之書面文件,並同意授予本府公開建置於本府全球資訊網,供非營利性質之線上閱讀或下載列印等學術研究目的之利用。


九、獲獎助之研究論文於對外發表時,應加註本文曾獲本府獎勵。


十、獲獎助研究之論文,其內容若涉有抄襲、剽竊或侵害第三人權益時,由申請人負責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十一、複審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