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府及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辦理委託研究有所準據,並加強委託研究計畫之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委託研究計畫,指各機關依業務需要,委託大專院校、研究機構、團體或個人執行具研究性質之計畫。
前項個人如係(專職於大專院校之教師及研究機構、團體所屬工作人員者,應由其所屬團體或研究機關學校接受本府委託。
三、委託研究計畫,依計畫性質分類如下:
(一)行政及政策類研究:各機關依業務需要辦理,其研究成果係作為政府機關業務改進或政策研擬參考者;其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院研考會)。
(二)科學及技術類研究:各機關為提升國家科學技術而辦理者;其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院國科會)。
四、各機關辦理委託研究範圍如下:
(一)屬於重大政策、重要專案、重要工程之研究事項。
(二)本機關施政管理或業務革新之發展事項。
(三)有關需要學術機構相結合之科技實驗之研究事項。
(四)其他有關研究發展事項。
重要工程技術設計、特殊科技實驗及專門技術之委託研究事項或委託辦理事項,應委託技術顧問機構或學術機構者,依政府採購及相關規定辦理。
五、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為委託研究之專責統籌管理機關,各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辦理委託研究計畫之研究主題彙報、進度管理、資料建檔及報告管理等相關事項。
六、作業程序:
(一)委託研究項目之決定:
1.各機關應確實依據施政計畫及業務發展需要,選定研究主題,會研考會後,簽奉機關首長核定。但研究計畫涉及二個以上機關業務者,應先協調並報經本府核定後實施。
2.擬定年度委託研究計畫前,應先參考政府研究資訊系統(GRB),並瞭解各機關最近四年內是否曾辦理相同或類似之研究。
3.研究計畫主題及其研究重點,非屬限閱或機密性質者,於選定並簽奉核可後,應由各機關自行於一星期內刊登於本府網頁。
(二)委託對象、研究人員與計畫書之審查及選定,由本府各業務需求機關協助行政處依政府採購法及本府相關規定辦理。委託對象及研究人員之選定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應先參考政府研究資訊系統(GRB)資料。
2.計畫主持人應具備副教授以上資格,並對研究專題具有專門知識與經驗者或有相關著作者。
3.各機關於洽計畫主持人時,應確認計畫主持人於同一期間(指研究計畫之研究期程重疊達四個月以上)不得接受本府超過二項之委託研究計畫,以確保研究品質。
(三)期初座談:各機關應於訂約前邀請計畫主持人、研究人員及研考會等有關機關舉行座談會交換意見,商討研究重點方向、問題癥結、研究過程中可能遭遇之問題及各機關應協助事項,並明訂於委託研究計畫或契約。
(四)簽約:
1.經各機關審查通過,與受託單位簽訂委託研究契約(如附件二)。各機關應於委託研究計畫簽約後三日內自行上網,或由受委託單位上網登錄委託研究計畫基本資料,網址為:http://www. grb.gov.tw。如屬限閱或機密之委託研究計畫,得於資料項中勾選後不對外提供查詢服務。
2.委託研究計畫以國內訪談及蒐集資料為原則,確有需要編列國外訪問及蒐集資料項目者,應擬具出國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三),併研究計畫書(如附件一)送本府審查,經同意後辦理;返國後應研提出國報告,並列為研究報告附錄或由各機關存檔備查。
(五)研究計畫所列研究內容、程序及時程進行研究,未經各機關事先同意者不得變更。
(六)委託研究計畫辦理問卷調查,未於提送研究計畫書時附提調查計畫書,應於進行調查二個月前,將調查計畫書(含調查方式、問卷初稿、樣本母體及抽樣方法等資料)送各機關同意後,始得進行調查工作。
(七)期中報告:受委託單位應依專案研究時程,提出期中報告(以一萬字為原則)。並由各機關會同計畫主持人邀請專家學者與研考會等機關及相關人員舉行期中簡報及審查。研究計畫期程在六個月以下者,得免提送期中報告。
(八)期末報告初稿:研究期程屆滿時,受委託單位應提送期末報告初稿,由各機關會同計畫主持人邀請專家學者與研考會等有關機關人員舉行期末簡報及審查,並參考審查意見加以修正後再行定稿。
(九)研究報告印送:
1.受委託單位應依座談會會議紀錄審議意見,修正原報告(附具修正說明),於座談會審議意見送達後一個月內,先行提送報告修正本一份,俟各機關審查無誤後,再提送修正本及印製底稿,並將報告內容以電子文書檔案格式儲存於磁碟片一併送交各機關。
2.封面印製應書明「編碼」、「研究主題」、「臺中市政府委託研究」(初稿)或「臺中市政府編印」(修正本)、「印製年月」等文字,封面裡頁除上述文字外,應再加書「研究人員」;報告初稿並請於「研究主題」下方註明「初稿」字樣。書脊應書明「編碼」、「研究主題」及「臺中市政府」等字樣(如附件八)。
3.將研究報告付印,並附摘要表(格式如附件四)提出所需份數之完整研究報告送交各機關。
(十)各機關得隨時洽請計畫主持人提供有關計畫執行情形之書面資料或工作報告。
(十一)委託研究報告完成後,各機關應召集有關人員開會交換意見,並得邀請研究人員列席說明,對可行性建議應交付有關單位規劃採行。
(十二)各機關對委託研究報告建議意見經採納後之執行情形須加以追蹤管制,以期恢宏研究成效,並於研究完成後六個月內將研究報告一冊及其建議事項採行情形、報告摘要電子檔送研考會備查(格式如附件五)。
七、研究進度控管:
(一)各機關對於委託研究計畫進度應予管制,除定期由計畫主持人提報研究進度與績效外,應不定期實地查訪研究進度,以瞭解研究進度狀況,並協助解決研究進行時發生之困難。
(二)各機關應於每季終了前,填具委託研究計畫執行進度季報表(格式如附件六),送研考會。
(三)研究計畫報經列管因故未能進行研究,以及新增或修正研究計畫,亦應依前二款規定辦理。因故延長研究期間,應簽請機關首長核定辦理展期,以落實委託研究計畫進度之掌控。
八、研究經費支列基準:
(一)研究人員補助費補助基準及村料費、問卷調查整理費、調查訪問差旅費、報告印刷費及其他費用參照專案委託研究各項作業費用編列科目額度標準(如附件七)編列。
(二)受委託機關必要之行政管理費以不超過研究總經費百分之十為上限。
(三)委託研究經費不得移作與研究主題無直接相關之項目。
九、委託研究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各要項:
(一)研究主旨:包括主題、緣起與預期目標。
(二)研究主題背景及有關研究之檢討。
(三)研究方法與過程。
(四)研究進度及預期完成之工作項目。
(五)預期對相關施政之助益。
(六)研究經費之配置(各項經費編列標準詳如附件七)。
(七)研究人員姓名、現職、學經歷及研究分工;目前進行中之研究計畫名稱、委託(補助)機關及研究期程。
(八)需本府行政支援項目。
(九)研究內容大綱。
(十)相關參考資料。
十、報告之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研究方法與進度說明。
(二)蒐集之資料、文獻分析。
(三)初步研究發現。
(四)初步建議事項。
(五)參考資料(如:重要法規、會議紀錄、出國訪問報告、參考書目等)。
十一、研究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研究主旨:包括研究緣起與目的。
(二)問題背景與現況分析。
(三)研究方法與過程:包括基本理論與假設、運用資料之範圍與種類、資料搜集之程序與方法。
(四)資料分析與討論。
(五)研究發現與結論應章撰寫:包括須進一步研究之問題與範圍。
(六)改進建議:針對發現與結論加以評估,檢討研究得知提出具體可行之改進方案,並就建議事項分為近程(立即可行建議)、中長程(須修改法令配合或須繼續規劃研究)加以整理。各項建議意見應以表格或條列方式分項條述內容(含做法及理由),但亦得視研究需要另行分類撰擬。並應明列主辦、協辦機關。
(七)研究報告之註釋,應附於引註當頁(採夾註者免、字體應較本文內容小)。
(八)研究調查問卷、各項座談會會議審議意見及研究主持人之修正說明、各項座談會紀錄、出國訪問報告、相關統計資料、法規及文件等重要資料均應列為研究報告附錄。
(九)附錄與參考文獻目錄:研究報告所參考及引註之書籍、期刊及各項資料,均應編列為參考書目,置於報告之末。
(十)研究報告內容以電子文書檔案格式儲存於磁碟片,連同所需份數一併送交委託機關。
十二、各委託研究所提研究報告著作財產權及其相關資料,應於委託研究契約中明定悉歸甲方(本府)所有,並遵照著作權法相關規定約定之(如附件九)。但研究報告或相關資料(含經驗性研究資料)之引用,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全部引用,應經本府事先書面同意,研究人員始得對外發表。
(二)部分引用,應註明出處。
十三、本府研究報告,非屬限閱或機密性質者,得予辦理研究成果發表會,研究主持人應配合參加。
十四、各機關應將研究報告摘要電子檔於接獲通知後15日內送交研考會,登錄於本府網頁供公眾查詢參考使用。
十五、各機關應於委託研究計畫結束後四個月內,將非屬限閱或機密之委託研究報告,依行政院國科會所訂各機關委託研究報告寄存作業規定,送國家圖書館及行政院國科會科學技術資料中心各二份,另送研考會一份及本市文化局二份。
前項報告書應備研究報告電子檔案,其檔案格式應為.doc.pdf或.tiff等通用或標準格式之一資料中心及行政院研考會。
十六、其他事項:
(一)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研究人員補助費,應依本要點規定標準支領;如係接受中央部會經費補助辦理之委託研究,該中央補助機關如有特別規定,適用中央規定標準。
(二)委託研究經費之核撥方式應明訂於委託契約內,並依契約規定研究進度分期核撥;至於研究人員所得稅扣繳方式,各機關與受託單位應於簽訂契約時載明。
(三)計畫書內人事異動或經費變更使用,均應由研究主持人事先書面徵得委託機關同意。
(四)研究計畫應在契約規定期限內完成,如有特殊原因無法在契約規定期限內完成者,應於契約期滿前說明原因,並檢附有關文件,函徵委託機關書面同意。契約逾期,所需各項費用,委託機關概不得追加補助。委託機關提出解約者,應追回所有已撥付之研究經費。對無不可抗拒因素而未能於契約期限內完成者,應於契約中訂定罰則,並嚴格執行。
(五)因研究經費要在研究經費內所購置之機器設備等產權歸屬委託機關,由受委託單位備據借用,研究完成後應即歸還,但情形特殊經訂入委託研究契約書者,依契約辦理。
(六)研究期間經由委託機關取得之機密文件,不得複印,並應於研究完畢時歸還原單位,參與人員對各項機密文件負有保密義務。
(七)研究期間非經委託機關同意,不得轉託他人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