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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2:4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辦理產業園區開發涉及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迅行變更條件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7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人企字第1120209434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經濟發展類/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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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辦理產業園
    區開發,涉及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迅行變更之審議方
    式,爰設臺中市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辦理產業園區開發涉及都市
    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迅行變更條件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
    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產業園區開發之變更理由、具體事業及財務計畫、及無法納入
         該地區通盤檢討辦理之具體說明事項。
   (二)產業園區開發之公益性、必要性、辦理時程與急迫性及永續發
         展事項。
   (三)其他有關產業園區開發之事項(如水、電、交通及廢污水等)。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副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秘書長兼任
    ;其餘委員八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臺中市政府地政局簡任層級以上人員一人。
   (二)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簡任層級以上人員一人。
   (三)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簡任層級以上人員一人。
   (四)臺中市政府交通局簡任層級以上人員一人。
   (五)臺中市政府農業局簡任層級以上人員一人。
   (六)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簡任層級以上人員一人。
   (七)臺中市政府水利局簡任層級以上人員一人。
   (八)臺中市政府建設局簡任層級以上人員一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應不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兩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
    得由出缺委員之局處推派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小組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
    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皆不能出席時,得由召集人
    指派委員一人代理主席。
六、本小組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七、本小組召開會議時,應視業務實際需要邀請相關單位或至少三位專家
    學者列席。
八、本小組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
九、本小組委員及專家學者在辦理審議過程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應
    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
         曾有此關係者為審議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審議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
         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審議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者。
   (四)於該審議事件,曾為鑑定人者。
    本小組委員及專家學者有前項各款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具體事實,
    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本府得請其迴避。
十、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工業科科長兼任,
    綜理本小組行政幕僚業務。
十一、本小組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為之。
十二、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三、本小組所需經費,由臺中市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支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