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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4:2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霧峰區花東新村及太平區自強新村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授原經字第1110016501號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原住民事務類/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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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為辦理臺中市霧峰區花東新村及太平區自強新村安置住宅
    (以下簡稱本住宅)之維護管理等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執行機關為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
    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三、本要點之適用對象為本住宅之全體住戶(以下簡稱入住戶)。
四、本要點所稱公共區域,為本住宅配住房屋以外之其他部分。
五、本住宅依「臺中市政府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
    合作興建房屋契約書」約定事項,以安置原居住於臺中市霧峰區花東
    新村及太平區自強新村且經臺中市政府造冊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
    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確認名冊之住戶為優先,並以設籍及實際居住於
    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且無自有住宅者為限。
    前項安置期間自戶長遷入戶籍時起算,提供終身使用,如戶長死亡,
    得由前項名冊內之配偶、直系血親於事實發生日起二個月內申請繼續
    配住,並自核定入住日起終身使用,有二人以上申請時得以公開抽籤
    方式辦理。
    前項安置戶戶長如遷出戶籍或搬離本市,或於本市有自有住宅,視為
    無安置之需要,不予配住。
六、本住宅如有空戶時,本會得配住其他災民、弱勢戶或經專案同意援助
    者,並以原住民優先為原則。
    前項配住戶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本市。
    (二)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中低收入戶家庭總收入標準者。
    (三)於全國無自有住宅。
    符合本點配住資格者,其使用本住宅之期間自戶長遷入戶籍時起算,
    不得超過六年。
七、本住宅之空戶,由本會公告受理配住申請。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審查符合資格者,以公開
    抽籤方式辦理配住。申請作業相關規定由本會另定之。
八、本住宅房屋型式計分為十四坪及二十八坪二種,配住坪數依下列原則
    辦理:
    (一)申請人及其戶內人口總數二人以下者,配住十四坪房型。
    (二)申請人及其戶內人口總數三人以上者,配住二十八坪房型。
九、經本會核定配住本住宅者,入住前應與本會簽訂契約,並依公證法之
    規定辦竣公證。公證費用由本會與配住者各負擔二分之一。
    配住者應自簽約日起一個月內遷入戶籍,並於三個月內完成房屋點交
    及入住。
    入住後戶長遷出戶籍、搬離本住宅或戶內人口有自有住宅者,本會得
    終止契約,入住戶應自終止契約日起三個月內遷出戶籍並搬離本住宅
    。
十、入住戶不得將住宅出租、出借或讓與他人使用,或為居住以外之使用
    。
    入住戶應積極參與社區共同管理組織(以下簡稱共同管理組織)及各項
    社區管理事務,並遵守社區管理公約,共同維護社區公共設施及環境
    清潔。
十一、入住戶不得於本住宅內從事下列行為:
      (一)增建、搭蓋違建、改變住宅原貌、擅接水電。
      (二)於家屋前後方及防火巷堆置雜物或作其他用途使用。
      (三)設教會、廟堂或神壇;懸掛招牌及張貼廣告。
      (四)於公共區域飼養動物或種植作物。
      (五)施放爆竹煙火或載運易燃、具危險性物品進入本住宅。
      (六)任意棄置廢棄物、排放各種污染物及惡臭物。
      (七)製造噪音或有其他妨礙住戶安寧之行為。
      (八)其他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行為。
十二、入住戶應盡善良管理人責任,維護本住宅屋況及設施設備。
      入住戶違反前項義務,致本住宅設備、設施毀損、滅失者,應負責
      修繕或回復原狀責任,如經本會通知限期修繕或回復原狀而未完成
      者,由本會代為辦理,並向入住戶收取相關之費用。
      本住宅房屋老舊或設施設備故障須汰換更新時,由入住戶自行負擔
      購置及安裝;涉及室內裝修時,應先向本會申請核准,並依室內裝
      修相關規定辦理。
      本會辦理本住宅各項設施之維護檢修時,入住戶應配合辦理;如須
      進入室內修繕時,本會應於修繕前通知入住戶。
十三、入住戶應負擔土地租金、房屋稅及繳納管理維護費。
      本住宅之公共設施設備及全區環境清潔維護等由入住戶共同維護管
      理,其衍生之檢測、維修、申報及清潔整理等費用,由入住戶繳納
      之管理費用負擔。
十四、入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隨時終止契約並收回住宅:
      (一)不符第五點及第六點所規定入住資格或已屆使用期限。
      (二)將住宅全部或一部轉租或轉借他人。
      (三)未經許可改建、增建、搭蓋違建、改變住宅原狀或變更為居住
          以外之使用,經勸導不改正者。
      (四)未繳納土地租金、房屋稅或其他費用,經催繳仍不繳納者。
      (五)其他違反本住宅使用之情形,經本會定期催告仍未改善者。
      入住戶應自終止契約日起三個月內遷出戶籍並搬離本住宅,並回復
      原狀騰空返還;其未清理之物品視為廢棄物,本會得逕行清除。
十五、本住宅入住戶應成立共同管理組織,共同管理組織之監事(或監察人
      )應至少一席由本會指定人員擔任。
      前項共同管理組織應設共管帳戶,入住戶應繳納管理維護費用,作
      為本住宅社區公共設施養護、環境清潔維護、各項消防安全檢查及
      其他必要之支出。
      共同管理組織應訂定管理公約,規範入住戶應共同遵守之事項,並
      維護管理本住宅區域內之環境及公共設施。
十六、本住宅所附設多功能服務中心由本會管理,相關使用申請程序、開
      放時間、使用規範及收費之規定由本會另定之。
十七、本住宅如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自然滅失或減損,入住戶
      不得請求任何補償或要求再安置。
十八、本會每五年得進行入住戶資格清查作業,入住戶應配合辦理。
十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除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外,涉原住民族生活
      文化、禮儀慣俗或傳統部落制度者,由本會與共同管理組織共同協
      調處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