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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30 16:2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烏日區烏日資源回收廠回饋金補助水電費發放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2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烏區民字第1100003019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各區公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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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烏日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落實烏日資源回收廠回饋金照
    顧區內居民之意旨,依據臺中市垃圾處理場所回饋地方自治條例第七
    條第一項第四款及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
    處理原則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凡設籍本區各里並符合下列各項資格之一者,每人每年補助新臺幣三
    佰元整,但已遷出本區者即不予補助(惟在本區各里間異動者不在此
    限,以申請當年度一月一日為水電費補助基準日) 。
    (一)設籍居住或遷入並完成戶籍登記連續滿三年:每年度水電費補助
        基準日起算前三年已在本區設籍居住,且於三年期間內未因戶籍
        異動而中斷。
    (二)水電費補助基準日前完成出生登記且未遷出本區,不受連續設籍
        滿三年之限制。
    (三)水電費補助基準日前完成結婚遷入登記,須配偶一方符合第一款
        資格,另一方須於結婚登記後三個月內完成戶籍遷入登記且未遷
        出本區,不受連續設籍滿三年之限制(含外籍、大陸、港澳配偶)
        。
    (四)當年度之死亡人口:需符合第一款資格。
   (五)本項補助金額本所得視實際需要調整之。
三、申請應備證件:
    (一)申請書(申請書統一以戶為申請單位)。
    (二)郵局或烏日區農會存摺封面帳號影本或其他行庫帳號。
    (三)戶口名簿影本:新式戶口名簿(全戶人口)或戶口謄本。
四、申請方式:
    (一)本補助款須俟完成預算程序且使用計畫經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審查通過後,始得動支。
    (二)本補助採申請制,由本所統一指定申請期間及受理地點,逾期未
        提出申請,或資料不齊全經通知補正未於期限內補正者,視為放
        棄,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應於當年度內申請補發,逾期
        不予受理。
    (三)經審核符合補助資格,如戶籍未遷出本區或異動者,自次年起,
        免再申請。
五、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者,依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
    捐)助經費處理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