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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8 11:4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霧峰區公所調解委員補助款作業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5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霧區民字第1090022680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各區公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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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霧峰區公所(以下簡稱本公所)為辦理補助調解委員會調解委
    員考察經費之支用核銷事宜,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依業務實際需要支付之考察經費,本公所得於預
    算額度內予以補助。
三、補助對象:為本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
四、補助標準:每人一年最高以新台幣二萬元為限。
五、經費之用途及使用範圍:補助款須支用於考察國內、外調解組織、交
    通警政單位、車輛事故鑑定單位、各級法院及檢察署與調解業務相關
    單位或組織之交通費、住宿費、膳雜費等為限。
六、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應事前填寫申請補助計畫書。若同一案件向二
    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
    助之項目及金額,送各機關審核。如有特殊情形須變更計畫者,應報
    請各機關核准後始可辦理。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
    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七、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委員可自行或集體進行國、內外考察行程(但
    為符合獎補助款係為補助調解委員考察經費,如於國內支用時儘量於
    臺中市以外縣市使用)。以考察一次支用達補助金額時檢附單據一次
    核銷為原則;未達補助金額者,應於支用達補助金額時檢附單據一次
    核銷。
八、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
    (一)應檢附發票、收據或旅行社代辦之代收轉付收據,惟需加蓋商號
        (或公司)及負責人章並註明明細(車資、機票費、餐飲、住宿
        費細項),另買受人則填寫調解委員個人姓名(調解委員會團體
        考察時,單據則分別就調解委員個人開立)黏貼於憑證黏貼用紙
        。
    (二)考察成果照片。
    (三)調解委員存摺封面影本。
    (四)收據。
    (五)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六)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
        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
        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七)受補助之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
        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八)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接
        受補助計畫因故無法繼續執行時,受補助個人應以書面向補助機
        關說明原因,倘已請領之款項,未執行部分應予繳回。
    (九)受補助個人接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者,應以書
        面向補助機關敘明處理方式。
九、績效衡量指標:依據本公所受補助調解委員申請之補助計畫書、各項
    相關核銷單據及考察成果照片等,作為辦理補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
    評估之參據。
十、督導及考核:如發現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
    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
    至五年,或作為次年度補助額度之依據。
十一、本作業規範未盡事宜者,依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
      捐助經費處理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