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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04:5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交通局所轄自行車專用道公共設施認養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9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中市交工字第1090048343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交通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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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結合各級學校、機關、團體及
    民間企業力量,運用各界資源協助管理維護自行車道公共設施,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公共設施,指本局所經管之旱溪自行車道及祥順東路自行
    車道內步道、景觀平台、休憩平台及其他服務設施(以下簡稱認養標
    的)。
三、凡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皆得申請認養,本局亦得鼓勵認養標的鄰
    戶或公私立機構團體就近認養,認養期間以一年以上至四年以下為原
    則。
四、申請認養者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送經本局審核通過後,簽定認
    養契約書。
五、認養標的之維護管理事項如下:
    (一) 設施管理:包括清潔維護、設施檢查、雜草割除、維修通報。
    (二) 認養標的遭受天然災害(如颱風、水災、地震、病蟲害等)或    
         人為毀損時,認養者應速通知本局處理。
    (三) 認養標的遭他人違規使用之處理與通報。
    (四) 認養契約指定之其他事項。
六、對認養標的得報經本局同意後辦理下列事項:
    (一) 認養者於認養期間就認養標的,得提出美化、設置廣告或裝置
         藝術等計畫書報經本局審核同意後始得設置,其費用由認養者
         負擔。
    (二) 設置認養名牌之型式、規格、圖樣、位置報經本局同意後方可
         施設,期滿或終止契約時認養者應自行拆除遷離。
七、對認養標的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 認養者擅自變更認養標的之使用目的與方式。
    (二) 佔用認養標的為私人使用(如設車庫、倉庫、堆放物品等),
         或為營業用途。
    (三) 舉辦非公益性活動。
    (四) 未經許可於認養標的設置、拆除或整建相關設施。
八、本局對於第五點認養者之維護管理事項,得不定期考核檢查。認養維
    護績效優良者,由本局公開表揚獎勵之,另認養者執行認養工作給付
    之費用,依法令規定得抵免稅者,由本局核實驗證後開具證明文件。
    認養者就認養事項應善盡管理維護之責,有下列任一情事,經本局書
    面通知限期改善而仍未依限改善時,除終止認養,並依其他法律規定
    辦理:
    (一) 違反契約規定。
    (二) 違反本要點規定。
    (三) 認養標的管理維護績效不彰。
九、本局如需於認養標的增設、拆除或整建相關公共設施時,認養者應予
    配合;對於認養標的若有其他用途,本局得終止認養契約。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