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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06:1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處理員工異常狀況通報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政三字第1090168303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政風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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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本府及各機關學校首長督導功能,以期確實掌握瞭解員工風紀狀況,促進機關學校廉潔風氣,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通報人,指本府各一、二級機關首長、區公所區長及市立各級學校校長。
三、通報人應不枉直、不漏惡,官職不分高低,就客觀事實認定,有合理懷疑,即應依規通報。
四、本府政風處每年六月、十二月辦理定期通報二次;另通報人對於員工發現異常狀況,應隨時填報「員工異常狀況通報表」(如附表)。
五、本府各機關、學校、區公所未設政風單位者,通報人以密件方式免備文逕送本府政風處通報,急切案件通報後應以電話確認;本府各機關、區公所設有政風單位者,於辦理通報時,應先向各該機關或區公所政風單位填表通報彙整後轉送本府政風處處理。
六、本府政風處於受理通報後,應就資料內容詳予查核,務求毋枉毋縱,並將查證結果、處理情形及建議意見陳報市長核示。
七、通報人知悉非本機關學校員工,而有風紀異常狀況者,應協助告知該管通報人或主動通報本府政風處處理。
八、處理本作業之相關人員,對於通報資料,應嚴予保密;無故洩漏者,依刑法或其他法令處罰或懲處。
九、通報人因通報員工異常狀況,有受威脅、恐嚇或其他危害行為之虞者,本府應通知當地司法警察機關予以保護並依法處理。
十、通報人對於異常狀況適時通報,揭發機關內部弊端,預防或發掘風紀問題,對維護機關聲譽卓有功績者,應從優獎勵;另各通報人應確實督導員工遵守法紀,嚴防違法犯紀情事,若發現員工有異常狀況或遭人舉發確實,而未於事前通報者,應追究疏失責任,相關獎懲規定由本府另訂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